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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等非法组织卖血罪裁判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08 06:25:41 浏览:120

王某等非法组织卖血案例

案例:王某某、魏某某等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9)沪0106刑初905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魏某某、刘某三人共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均已着手实施组织行为,且案发当日有多名献血者到达献血点,本案系犯罪既遂,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案例:李某杰非法组织卖血案

((2019)京0108刑初1254号)

【裁判理由】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杰系从犯,且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杰通过散发卡片联系用血人员后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并从中获利,在犯罪行为中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

且被告人李某杰已经完成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2、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3、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4、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5、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非法组织卖血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众使用血液的安全性和献血者的人身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献血的规定,未经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系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多具有牟利目的,但法律并未规定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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