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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案例,在公共场合闹事

发布时间:2024-08-10 06:25:43 浏览:112

李某等涉嫌寻衅滋事案例,在公共场合闹事

案例: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2月2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乘坐其妹夫的汽车回家,到达小区东门口时,值班保安员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对其车辆未予放行。李某某下车强行将小区侧门打开进入小区,将门卫室旁边的办公桌掀翻,用拳头将门卫室窗户玻璃夯破,后用脚将门卫室门踹坏,进入门卫室将保安员拉扯至室外,甩倒在地上,致使保安员右腿髌骨骨折。

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拒绝疫情防控检查,随意损毁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并导致轻伤结果,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案例: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2月1日,隆尧县某村干部刘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劝返聚集的村民,导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不满,遂以村委会粉刷其家外墙要求恢复原貌为由与刘某某发生口角。

次日8时许,赵某某再次以此为由,持尖刀到村委会办公室扬言自杀。村干部劝说无效后报警。民警到场后赵某某情绪激动,继续用尖刀抵住颈部威胁自杀。直至13时许,赵某某放下尖刀后欲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弹“震天雷”,被现场民警果断制服。

期间,造成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村委会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被迫中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持尖刀、烟花弹到村委会扬言自杀,扰乱疫情防护工作秩序,情节恶劣,影响较坏,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来源:河北检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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