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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06:25:42 浏览:191
治安管理处罚关于拘留的案例问答
【案例问答】未执行的拘留,是否与现在决定的拘留处罚合并执行?
甲于2005年8月5日因偷窃处拘留15天,因甲吞刀片拘留所不收未执行。2005年12月16日甲又因偷窃处拘留15日,又因吞刀片未执新行。2006年12月13日甲尾随二女子准备盗窃时被守候的警察抓获。对此次作案未遂行为未处罚。
问:一、对甲如何执行原拘留?是15日?30日?20日?
二、拘留履行日期变更文书如何制作?
三、对甲报劳教,要撤销何处罚决定?
回复 1、对于前两次拘留处罚,应当合并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所以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是因为行政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一次连续执行时间不宜过长,所以本案合并执行也应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对于本案中的甲,应当在其身体状况允许执行时及时执行,不影响到再次作案才想到执行;
2、拘留执行日期变更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执行时应将两次拘留处罚的决定书副本送拘留所,并附上相关合并执行起止时间的通知文书;
3、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因盗窃被行政处罚执行期满三年内又实施该项所列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本案甲两次拘留处罚都未执行,故不符合劳教条件。如果执行期满三年内该甲再违法,可直接决定劳动教养,不需要撤销以前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问答】几个处罚决定总日数未超过20天,合并执行拘留时间可否在该总日数以下?
同一人,违反二种以上行为,对每种行为处十日行政拘留,可否只不执行二十日,只执行十五日。
回复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法律只规定最长不超过20日,没有规定达到或者超过20日的最少执行20日。因此,可以在几个决定的总日数以下,单个决定的最高日数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日数,但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案例问答】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同时决定,如何操作?
现办理一起卖淫嫖娼案,嫌疑人甲某涉嫌嫖娼,我们在工作中又发现甲某携带的提包里有少量毒品,但是由于我单位距离市局很远,毒品鉴定需2天后做出。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够同时决定,如何操作?
是否可以先对甲某以嫖娼决定行政拘留15日,然后再依非法持有毒品决定行政拘留5日?我们认为这样作有些不符合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原则。请回答!谢谢
回复 可以,关键是合并执行不要超过20天。
【案例问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何操作?
两种以上的行为裁决书可否分别裁决15日,而后拘留通知书是写两张15日的,还是合写一张20日的.
回复 可分别裁决15日,而后拘留决定书写一张合并执行,但合并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20日.
【案例问答】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一例
近日,办理一案件.“2006年7月18日褚某在X市为蒋某等7人提供麻将牌两副、筹码肆拾捌个用于赌博。褚并与蒋某、冯某、张某3人以叁佰圆“进园子”的方式,用麻将牌进行赌博时被查获。”请问在对褚某花处罚时,办案民警对褚某花的赌博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具体如何操作?我局裁决:给予褚某花行政拘留拾日并处罚款叁仟伍佰圆人民币、收缴赌资叁佰圆及麻将牌两副和筹码肆拾捌个的处罚是否妥当!
回复 你没有讲清褚某华为另四人赌博提供赌具和筹码是否以经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方可给予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用一份审批表同时审批,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并写明合并执行的拘留日数和罚款数额等。
【案例问答】打击报复证人和殴打他人的竞合
某地发生一起案件,甲向公安机关举报乙在店中设置赌博机,后乙被处罚,乙纠集几人对甲拳打脚踢,造成乙轻微伤。部分人认为定殴打他人,另有人主张定打击报复证人,参照法条应该说定殴打他人可以用四十三条最多十五日拘留,而适用四十二条最多拘留十日,个人意见应适用第四十三条,不知是否妥当 。
回复 如甲属于证人,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当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及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如甲仅是举报人,则对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即行为人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后的6个月内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说明其恶习较深、没有悔改,公安机关应当就其再次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其从重处罚,以引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警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7条第四项原来规定的是“屡犯不改”,即屡次违反治安管理拒不改正。但“屡犯不改”容易产生理解分歧,“屡”是指几次?是实施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改,还是实施不同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改?多长时间内屡犯不改?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但是,行为人6个月内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是否可以从重处罚,本条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公安机关可以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违法恶习、悔过态度等方面考虑,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酌情决定从重处罚。
【案例问答】“六个月”如何计算
我局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中,有一名参赌人因赌博于今年6月21日被我局裁决处罚,今年12月21日又参与赌博被抓获,1、请问这次对该名参赌人处罚时是否适用《治处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对《治处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6个月内’任何计算,请举例。
回复 1、对该名参赌人处罚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2、我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的计算期限,应从前次送达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至6个月后的当月当日为止。例如,某人赌博被行政拘留,送达决定书时间为2006年6月21日, “六个月内” 则到2006年12月21日截止。
【案例问答】在校成年学生违法如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对盗窃行为规定情节轻的处以5至10日拘留,可以并出500元以下罚款,情节重的处以10至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出1000元以下罚款.可见对盗窃行为必须拘留,然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对在校学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请问对于在校学生的盗窃行为应该怎么处理?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 21条1,2项的,可否裁处拘留而不于执行?
回复内容如果在校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且没有减轻、不予处罚情形的,可根据该条予以行政拘留。
参照13666回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问答】符合不执行行政拘留四种情形的询问时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其他为8小时,第21条规定不满16周岁等4种情形的给予行政拘留但不执行.请问对这4种情形的人是否应视为不可能适用拘留,即询问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回复 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和行政拘留不执行不同。行政拘留不执行也属于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但如果8小时内就查明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则不得延长至24小时。
【案例问答】不执行拘留的可否直接单处?
回复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同时决定不予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行为人拘留并处罚款的,不得单独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问答】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是文书否送达拘留所?
关于第二十一条不予执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法律文书中的送达拘留所联是否需要送达看守所(拘留所).
回复内容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无需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拘留所,但应当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派出所。
【案例问答】不照顾自己的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是否能够执行行政拘留?
某甲(女)有一3个月的婴儿,因家庭矛盾丢下孩子回娘家居住。在娘家居住期间,因故意伤害被当地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10天(决定拘留时婴儿只有6个月)。请问:能否对某甲执行行政拘留?
回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决定行政拘留的,不予执行。故我们认为,对某甲不执行行政拘留。
关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认定问题
《解释(二)》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
(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
(五)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
【案例问答】故意伤害和解后违反治安管理是否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17周岁的黄某因治安寻衅滋事,拟对其作行政拘留处理。现查明黄某去年因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后双方和解撤案。现我单位对黄某是否执行拘留有二种意见:一、不执行拘留。因为黄某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也没受过刑事处罚、收容教养或者劳动教养处理。二、应执行拘留。因为立法精神是将其作违反治安类记录的。且如果去年黄某将他人打长轻微伤调解则就算有违法记录,打成轻伤和解则不算有违法记录有违情理法理。请问专家意见?
回复 同意第二种意见。黄某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
初次违法的问题曾经有过不同的认识,例如下面的两个案例问答,按照解释二,属于应当执行拘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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