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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1 06:25:43 浏览:133
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不起诉案例
案例:吴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94号)
案情
2018年3月份,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0元向林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00套伪造的无印章的机动车临时牌照, 后吴某某将其中三、四张用于乘龙汽车销售部车展,其余丢弃。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案例:李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深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理由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根据2001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然后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解释不是以贩卖为目的的购买学历学位证书行为不构成犯罪;
购买教师资格证是在获得真证的情况下为了备用,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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