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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06:25:42 浏览:116
什么是过失犯罪
刑法中犯罪主观意识形态有故意、过失二种,本节主要阐述什么是过失犯罪。
首先刑法中对过失犯罪是如何规定的,在刑法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第15条规定: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个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到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首先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过失,二者对危害结果的出现都是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的,结果出现都是意料之外、没有想到的。
如果主观没有持反对的、否定的态度,那么就可能符合上期我们讲的故意犯罪了。
第一种情况: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从而构成犯罪。所谓“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
“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
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
“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的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
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怀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
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急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最后要强调的是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
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三.犯罪过失的界限
(一)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界限
第一.从构成要素上看
在认识要素方面: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有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
在意志因素方面:故意是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否定、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
首先,过失犯罪法律要求必须发生物质性危害结果,而故意犯罪并非都要求物质性危害结果的发生。
其次,刑法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再次,刑法对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
(二)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界限
相似之处:
1.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都对危害结果持不希望的心理态度。
区别之处:
首先,在过错程度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仅仅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某种“假设可能”,是附条件的,具有较大的或然性。间接故意则不是一般的预见,而是一种“明知”,更多的是明确的认识到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性。
其次,在对待结果的态度上,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仅是一般的“不希望”,还积极的追求避免结果的发生,当危害结果实际出现时,行为人会认为时违背其本意的;而间接故意则不同,它虽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结果的出现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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