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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06:25:42 浏览:129

李某等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例

案例:安康李某军、李某静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20日,长期在武汉务工的李某静,乘车由武汉返回白河县仓上镇。当日李某静在家宴请多人聚餐,后又参加他人组织的聚餐。1月24日至1月30日,镇、村安排专人通过电话、上门、微信方式多次告知李某军其女李某静系武汉返乡人员,要求其全家居家隔离,不能接触他人,不能外出或者聚餐。

但1月24日中午,李某军仍邀请多名亲属在家聚餐。2月2日,李某军出现发烧症状,次日经白河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军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并医学隔离治疗。

2月4日,李某军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2月5日,李某静及其母也被确诊,三人均被送往安康市隔离医治。在白河县疾控中心对李某军、李某静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期间,李某军仅提供了包括其妻女在内的9人;李某静则拒绝提供密切接触者相关信息,称待其父亲确诊后再提供。至2月7日,经白河县疾控中心开展大量走访工作,排查出密切接触者104人并隔离观察。

李某军、李某静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近期密切接触人员信息,致使防疫部门无法及时有效采取措施,存在新型冠状病毒传播严重危险。2月8日,公安机关以二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后,白河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来源:陕西检察

案例: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甘肃省公安厅通报10起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54岁,四川省资阳市人,暂住合作市玛曲路自租房。

经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不执行政府有关“暂时关停各类非生活必需场所”的通告要求,继续组织人员在其经营的居家棋牌室聚集打麻将,经流行病学调查核实,合作市确诊的六名新冠肺炎患者均在该棋牌室有过密切聚集,还有多人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医学留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现实巨大危害。

其行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该犯罪嫌疑人正在被隔离观察中。

来源:新甘肃客户端、每日甘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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