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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5-18 14:06:32 浏览:179
一、引言: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
说起刑事法律,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跟我没关系”。但实际上,从求职时遇到的付费培训,到闲置品交易时的一次私下转账,甚至是一次普通的交通出行,都可能涉及刑法的边界。2026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密集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覆盖了电信网络诈骗、道路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农资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本文将从这些最新发布的司法文件中,梳理几项值得关注的法律要点。
二、电信网络诈骗:“追赃挽损”成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目标
2026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侵财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2月26日发布)。这批案例的亮点有两个。
第一,跨境电诈被从严从重惩处。案例一中,被告人余某波曾实施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逃避惩罚潜逃到境外后不思悔改,又组建诈骗窝点,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虽到案后主动退赔价值7000余万元的财物,但其造成的损失近3亿元,社会危害极其巨大,被依法顶格判处无期徒刑。这个案例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退赃退赔虽然是重要的从宽情节,但如果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从宽的幅度将受到严格限制。
第二,“追赃挽损”被确立为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在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即“帮信罪”案例)中,游某龙等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410万余元,涉及80名被害人。其中3名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全额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向被骗人员补偿损失,最终被适用缓刑;而那些在监视居住期间仍继续实施犯罪、不退赃的人员,则被判处实刑(游某龙等9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裁判结果)。这说明,认罪态度和退赃退赔情况,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提醒我们:一旦涉嫌犯罪,主动认罪、积极退赔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途径。
此外,这批案例还涉及了“招转培”诈骗(以招聘为名诱导付费培训)和AI拟声冒充孙子诈骗独居老人等新型诈骗方式。求职者和老年人群体特别需要注意这些新型陷阱。
三、道路交通安全:毒驾从重处罚,辅助驾驶不是“挡箭牌”
2026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第48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268号至272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最高法审委会第48批指导性案例,2026年2月13日发布)。这批案例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解决了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多项争议问题,为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从严惩处(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裁判理由)。该案被告人严某聪吸食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和行人,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多车毁损,被依法判处死刑并核准执行。本案的核心区别在于,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而吸毒后驾车的危险性与醉驾相当,行为人明知吸毒会产生意识障碍却仍然驾车,足以认定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此外,该指导性案例还明确指出,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对吸毒后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严某聪案裁判要点)。
辅助驾驶不是醉驾的理由。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则明确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共犯的成立范围,以及辅助驾驶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艾某等危险驾驶案裁判要点)。实践中,有被告人以“车辆开启了辅助驾驶功能”为由企图逃避或减轻责任,但该指导性案例确立的规则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即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车辆配备辅助驾驶功能,并不改变驾驶员作为法定驾驶主体的法律地位。该案中,甚至出现了李某为了“制造”立功表现,委托他人设计“酒局”教唆艾某醉驾——案件相关人员均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艾某等危险驾驶案基本案情)。
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等于刑法上的责任。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则澄清了一个重要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行政法规将肇事逃逸认定为承担全部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责任(刘某江交通肇事案裁判要点)。法院进一步查明,被告人刘某江所驾车辆仅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并非导致被害人从摩托车上摔下的直接原因,故逃逸行为对引发事故或扩大事故没有原因力,不作为认定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依据,因此宣告刘某江无罪。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刑法认定强调因果关系,不是所有“逃逸”都会被认定为刑事责任。
四、环境保护:犯罪主体扩大,检测作弊入刑
2026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两高”《关于修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6年3月27日公布),自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有三个值得注意的变化:
第一,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原《解释》将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的犯罪主体限定为“重点排污单位”,修改后调整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修改决定》第一条),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覆盖面更广。
第二,污染物种类增加。在原有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作为入罪情形下的排放污染物种类(《修改决定》第一条)。
第三,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修改后的《解释》第十条增加了“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犯罪,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修改决定》第三条)。
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这意味着环境合规的法律风险进一步升高。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监测设施的行为,不仅面临行政处罚,更可能直接触及刑事追诉。机动车检测机构也要注意,提供作弊软件或工具不再是“灰色地带”,而是明确的刑事犯罪。
五、农资打假:保护农民利益,严惩制假售假
2026年4月3日,在春耕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5个“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两高”联合发布“农资打假”刑事典型案例,2026年4月3日)。这批案例涵盖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四大类农资产品,犯罪手段包括网络假广告和线下“忽悠团”流窜作案。
在量刑上,销售金额或使生产遭受损失在百万元以上的4个案例,主犯均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几十万乃至上百万元罚金(“农资打假”典型案例说明)。例如,张某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销售金额达19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而销售金额较小、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的被告人,则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张某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裁判结果)。
此外,法院还依法适用了禁止令等非刑罚措施,如对被告人汪某依法宣告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药生产、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张某连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禁止令适用)。
对于普通农民而言,买到假农资不仅是民事纠纷,卖假农资的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追诉。因此,一旦发现农资质量问题,除了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外,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六、个人信息保护:斩断泄露源头,“内鬼”与“开盒”入刑
2026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五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2026年5月8日)。这批案例的特色在于“斩断源头、立体打击”。
重点打击几类情形:“内鬼”泄露个人信息。案例中,有铁路车站客运员非法查询并贩卖旅客乘车信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还有软件公司运维人员在为医院提供系统维护过程中,非法获取挂号用户个人信息,构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双罚(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这些案例展示了一个重要的裁判趋势: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
“开盒”行为入刑。所谓“开盒”,是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被“开盒”的人往往会遭遇网民的侮辱谩骂,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林某某、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裁判意义)。两高发布典型案例明确将这一新型网络暴力入刑,对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登录官方平台获取信息的行为予以刑事打击(黄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七、专业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刑事法律看似遥远,实则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从求职中的一次付费培训,到网络中的一次资金转账,再到出行中的一次驾驶行为,处处都有法律边界。如果遇到刑事法律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步。
北京长阅律师事务所的王学强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王学强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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