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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_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火罪

发布时间:2020-11-13 01:41:52 浏览:63

危害公共安全罪_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火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_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是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没有也不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本质区别。因此,可以说,并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实施的犯罪行为都构成放火罪,关键是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而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没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放火罪,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或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因为只有燃烧这些公私财物,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如果放火行为侵害的只是某一较小的财物,例如烧几件衣物、一件小家具、小农具等价值不大的公私财物,不构成放火罪。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如果行为人放火焚毁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财物,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以作为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火种;二是要有目的物,即要烧毁的财物;三是要让火种与目的物接触。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火种开始起火,就是放火行为的实行;目的物一旦着火,即使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

 

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罪,行为人必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而且能够履行这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生火灾。其特点,一一是行为人必须是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二是根据主客观条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三是行为人客观上必须有不履行这种特定作为义务的薄实。从义务的来源看,一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如油区防火员就负有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三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行为人随手把烟头丢在窗帘上,引起窗帘着火,行为人就负有扑灭窗帘着火燃烧的义务。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的特定义务,主要是后两种情况。

 

有些放火案件,从表面上看,是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价值较小的财物,实际上是以衣服、家具、农具等作为引火物,意图通过燃烧衣物、家具、农具等引起上述重大公私财物的燃烧。这种情况应以放火罪论处。因此,在认定放火罪时,要注意发火物、引火物和目的物即放火行为的侵害对象的区分。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3、主体是一般主体,《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表现为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例如,某电气维修工人,发现其负责维护的电气设备已经损坏,可能引起火灾,而他不加维修,放任火灾的发生。达就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放火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放火罪。放火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因个人的某种利益得不到满足而放火,因对批评、处分不满而放火,因泄愤报复而放火,为湮灭罪证、嫁祸于人而放火,因恋爱关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

二、放火罪立案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_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火罪,《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放火罪立案。而过失引起火灾,引起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放火罪,而应以失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三、放火罪犯罪主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为湮灭罪证,泄愤报复等原因为动机放火。

 

客观方面必须为有放火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而且从放火焚烧的对象、地点、时间、环境等方面来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四、放火罪量刑标准

 

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五、本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行为人如果为了杀害或伤害特定人而放火,看是否同时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果引起,按放火罪论处,否则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以损害公私财物为目的而放火,如果造成了重大损失或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放火罪论处。

 

2、与破坏交通工具等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放火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和设施、电力设备等,按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等刑法专门规定的罪名论处。

 

3、与失火罪的区别

 

最关键的区分因素为是否故意。如果是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应以失火罪论处。放火罪与失火罪具体的区别表现为:

 

(1)放火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放火罪,不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2)失火罪需要满16周岁的人才负刑事责任。而放火罪年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即可构成。

 

(3)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无。

 

危害公共安全罪_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放火罪,放火罪由故意构成,失火罪为过失。

 

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整理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电话咨询我们平台的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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