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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刑事律师_扬州刑事上诉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1:54:31 浏览:115

扬州刑事律师_扬州刑事上诉律师咨询

 

一、刑事案件中哪些人可以上诉?

 

扬州刑事律师_扬州刑事上诉律师咨询,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一审刑事裁判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的主体包括: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一审的判决、裁定(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提出上诉,具有平等的上诉权。

 

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辩护人和近亲属的上诉必须经被告人同意,且应该以被告人的名义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既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的被告人,也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既可以对刑事部分上诉,也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而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不能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人仅是附带民事部分的被告人,那么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

 

上诉权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应有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

 

二、刑事上诉的方式

 

1、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

 

2、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4、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三、刑事上诉状内容

 

扬州刑事律师_扬州刑事上诉律师咨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

 

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上诉状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

 

1、首部。这部分应写明以下事项:

 

(1)标题,写明“刑事上诉状”字样。

 

(2)在上诉人栏内,写明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3)在被上诉人栏内,写明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4)案由,写明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上诉人因××一案,于××××年××月××日收到×××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刑事×××,现因不服该×××提出上诉。”

 

2、上诉请求和理由。上诉请求,主要写明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变更原审裁判,或请求重新审理。

 

上诉理由部分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的不当,采用驳论手法,在反驳中正面说理,阐述上诉的根据。

 

这部分写完,正文即结束,下面写:“……为此,特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或裁定)予以改判(或重新审判)。

 

此致×××人民法院”

 

3、附项及尾部。附项按规定写明下列事项:本上诉状副本×份。

 

尾部为,在右下角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具状年月日。

 

四、刑事诉讼上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一百八十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

 

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

 

第二审人民法院具体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五、刑事诉讼上诉的期限

 

扬州刑事律师_扬州刑事上诉律师咨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183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如果原审附带民事部分是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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