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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_上海绑架罪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0-11-13 01:57:11 浏览:129

上海刑事律师_上海绑架罪律师咨询

 

上海刑事律师_上海绑架罪律师咨询,《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1979年刑法没有专门规定此罪名。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2条第3款规定了“绑架勒索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罪状作了修改和补充,因而将罪名相应地改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伤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立法者将绑架他人的行为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中,表明强调的也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这种犯罪实际上就是旧社会甚为猖獗的“绑票”行为,新中国成立后已经绝迹,近些年来又重新出现,并有发展的趋势,对社会危害极大。为了有力惩治这种犯罪,刑法将绑架行为单立为罪名。犯罪对象是“他人”。“他人”既包括妇女、儿童,也包括妇女、儿童以外的人。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具有绑架他人其中一种手段就构成本罪。

 

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① 。我们认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如果仅参加了绑架的行为,但未参与杀害、伤害被绑架人,没有实施刑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行为,该未成年人对这种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实施了杀害或者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被绑架人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这里的“财物”应从广义上理解,不局限于钱财,也包括其他财产利益。“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是指出于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或者要求司法机关释放罪犯等其他目的,劫持他人作为人质。

 

量刑分歧

 

上海刑事律师_上海绑架罪律师咨询,一般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对绑架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情形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非典型绑架罪与典型绑架罪之间法律的界定,比如勒索型绑架罪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律界限问题;二是量刑困惑。由于对绑架罪的立法本意涵盖的内容在执行理解上有较大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两个极端,要么在十年以上量刑,要么就按免予刑罚处罚处理,中间未设过渡刑。两者量刑差距之大,导致司法裁决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对绑架罪的罪名涵义、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本质特征、罪与刑的冲突等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相关区别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实际上存在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两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而且,绑架罪在客观上也必然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的方法与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没有质的区别,都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绑架方法构成;两罪中将被害人绑架、劫持的空间特点也一样,既可以是就地不动,也可以是将被害人掳离原所在地。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的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本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我们认为,对于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注意,如本法颁行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本法冲突的,不应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注意区别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之界限:

 

1、本条第3款规定的“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系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立案量刑标准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机关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

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

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相关决定

 

《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2号公布)

为了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刑法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严禁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虐待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并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阻碍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解救,并不得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或者解救人索要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对已经索取的收买妇女、儿童的费用和生活费用,予以追回。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协助转移、隐藏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五、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予以行政处分。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一条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违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欧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海刑事律师_上海绑架罪律师咨询,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有关条款

 

一、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3、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公安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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