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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13 02:05:06 浏览:461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_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例
裁判要旨
在进出口货物、物品时,要以与外商的实际成交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否则会因伪报价格行为被追究走私普通货物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折扣等让利优惠的货物,一般要提供外商真实发票价格作为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依据。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某某公司从法国、美国、英国等外商进口糖浆、咖啡豆、茶等商品的过程中,为牟取非法利益,经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陈某某决定,通过委托某货代公司或者指使其实际控制的台湾公司员工制作低价报关单证,并由某某公司员工将上述虚假单证提供给报关公司用于向海关申报,因低报所产生的差额货款则通过上述台湾公司支付给外商。经核定,某某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共申报进口60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195万余元。2014年10月29日,侦查人员至被告单位开展调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2014年12月4日和2015年1月28日,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向侦查机关共缴纳暂扣款3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偷逃应缴税额19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提出外商给予折扣,因此报关价低于合同价的理由,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故属单位犯罪,被告人应承担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某某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某某公司和陈某某均具有自首情节,均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本案偷逃税款已部分追回,被告单位还积极预缴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数额、情节等,可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某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件评析
本案事实比较清楚,但是,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提出,由于公司与外商存在长期的合作贸易关系,故外商在每个交易年度的年中、年末会在合同价基础上再给公司一定的额外折扣(包括整柜进口的折扣、半年折扣、年度折扣等)。为此公司会根据进货情况和额外折扣情况,严格预测出折后应申报价,把该折后应申报价分解到该交易年度中的每一批货里,并以该分解后的折后应申报价为每一批货物报关,从而造成了报关价低于合同价的情况。同时,还提供了相关商品折扣的材料,是外商提供给其公司的年度汇总折扣材料、情况说明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侦查机关提供的工作记录证明,陈某某于2014年11月11日到案后即承认其公司进口货物时存在低报价格的行为,且对其提供的所有实际进口发票予以确认,上述发票中并无其所称的年底折扣。其曾供述,折扣的事由外商另外与其签订的协议,但是自始至终其未提供上述协议。直到案发近一年后的2015年10月19日其才提供了有关的外商折扣证明材料,而该些材料均由外商于2015年7月事后制作。故被告人提出有折扣的辩解,尚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
走私罪研究(第2版)
作者:张大春
案例
被告单位某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裁判要旨
进料加工企业出于企业经营需要,弃用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应当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申请退税。若其采用低报价格的违法手段偷逃税款,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在征税环节主观上有少缴关税的主观故意,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客观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刑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总经理杨某(已于2014年12月28日死亡)经与公司财务兼关务被告人陈某某商议,决定采用一般贸易方式从日本进口公司进料加工生产所需的干花等原材料。在明知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两人经共谋后,仍自行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低报进口货物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经海关核定,某某公司采用上述方法共偷逃应缴税额6789390.82元。2014年7月24日,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缉私分局前往某某公司开展调查,杨某和陈某某主动提供了公司进口生产原材料的真实发票等材料,并如实供述了公司和本人的犯罪事实。2015年2月16日、5月25日,某某公司先后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共计10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某公司和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采用低报价格的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从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67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某某公司和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判决: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件评析
某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和具体操作人员陈某某,为操作方便、加快通关速度、缩短工期,经商议后决定改变企业以前采用的以加工贸易手册和退运返修方式申报免税进口货物的方法,而改用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在明知无论是有偿提供的货物还是无偿提供的货物均应向海关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为减少因此而增加的企业支出,少缴税款,采取了低报价格申报进口涉案货物的手段,不仅其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而且两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偷逃税款的故意。
此外,从期待可能性理论出发来分析,杨某和陈某某两人在商议时,都明确知道采用一般贸易方式后将导致企业缴纳税款,而且知道如果采取加工贸易进口可不必缴纳,但两人出于企业利益考虑,从时间成本、仓储成本、通关成本等各种因素进行考量后,仍然决定放弃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而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并为少缴税款而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行为,行为人弃用合法手段而采取非法手段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具有刑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按照规定保税进口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进境时按照国家规定征收进口关税的,其制成品或者进口料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口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进境时已征收的关税税款。据此,国家不禁止进料加工企业不用保税进口方式而采取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进料加工的料件,但前提是企业必须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在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后,国家赋予企业申请海关退还已经依法缴纳的进口关税税款的权利。某某公司出于企业经营需要,弃用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料件,而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应当先依法缴纳关税再申请退税,但被告单位却采用低报价格的违法手段偷逃关税,在征税环节主观上有少缴关税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虽然某某公司可以在之后申请退税,但不能由此否定其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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