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7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务人因车祸身亡 继承人有偿还义务
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因拒绝用其遗产还债被诉。4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张会英、曾建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偿还原告徐胜飞欠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 债务人曾明亮系原告徐胜飞的多年好友,1999年12月曾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3.1万元并写下欠条。此后,曾明亮于2000年、2002年和2004年分别还款4000元、
2021-11-29 9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务人以合伙企业名义担保的法律责任
◇案情◇ 2008年11月28日,被告牟某、王某夫妇向原告彭某借到现金82000元,并出具借条。同日,牟某、王某夫妇还向彭某出具借款保证书一份,担保人为某砖瓦厂。2008年12月18日,上述砖瓦厂的合伙组织执行人黄某根据彭某要求,再向其出具承诺书一份。借款到期后,彭某向牟某、王某夫妇催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 案发后查明,担保人砖瓦厂为合伙型企业。根
2021-11-29 7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新亮点 债务人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合同法》又称“交易法”,与《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大基石,其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我国《合同法》从1999年公布施行已过去 10年了,其间,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与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合同法
2021-11-29 7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主讨债一招行使代位权
【案情】 河南省新乡县村民王辉因做生意,借了邻居李某1万元。后因生意亏本,一直未还这笔欠款。经李某几次催要,王辉仍未归还。后李某得知王辉的亲戚王红曾欠王辉一笔钱,而王辉一直未讨要。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红还款。村民们都很奇怪,认为“冤有头,债有主”,王红没欠李某的钱,李某怎能向她要债呢?没想到,法院却判决王红还款。 债权人的代位权 【解
2021-11-29 86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债主篡改借条借条还有效吗
债主篡改借条借条还有效吗? 1、债主如果私自修改利息。对于增加的利息部分,是肯定无效的。只修改利息部分的话本金是无关的,也就是说本金无影响,那本金借出去的还是有效的。看下面图片,私自增设了利息内容。 2、有些有担保的借款已经过了保证期间,按照规定担保人已经免去了担保的责任,因此债主只能找债务人还钱,如果借款人实在没有钱了。对于这种情况,有些借出人会偷偷修改还款
2021-11-29 7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借钱为父母看病,离婚时算作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父母生病无力支付医药费而举债,债务能算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吗?本文就将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2021-11-29 80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借贷合同(动产使用无偿借贷)
第一条 贷与人_________将第三条所载的动产,无偿贷与借用人_________使用,借用人约定_________使用后,返还其物。 第二条 借贷期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第三条 借用物如下:___________
2021-11-29 7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2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2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但是,并非民间借款案件就不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如果符合《民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借贷合同的概念定义及与借贷的区别
在民法理论上,合同属于借贷合同。借贷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金钱或者物品移转于他方,他方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同等同类、数量、品质的物返还的协议。交付金钱或者物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贷与人移转的金钱或者物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金钱或者替代物的一方,称为借用人或者受贷人。 借款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有: 1、两者的主体要求不同。借款合同
2021-11-29 8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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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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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