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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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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6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一规定与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相适应。同时,我国的财产继承制度在处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时,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负责清偿,对于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价值总额的部分,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权

  • 2021-11-29 7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死亡之后怎么办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死亡案件有其特殊性,应重点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适格的是否都参加了诉讼。因为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四个必备的实质要件之一,原告起诉,

  • 2021-11-29 91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死亡且遗产无人继承时债权的实现

    债务人死亡留有一定遗产,但无人继承(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目前法律尚无此规定,理论界也少有涉及。为此,笔者拟就该法律问题作些粗浅探讨。   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下称《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死亡 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债

    债务人死后留下80余万元的巨额债务,债权人将债务人的妻儿告上法庭要求还债。福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债务人妻儿作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2004年1月6日,齐某、叶某作为债务人向翁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2004年1月20日以前,偿还翁某代为垫付的共同投资工程项目本金85万元”。不料,债权人翁某于当月10日因病死亡,债务人

  • 2021-11-29 8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有义务为债权人还债吗?

    韩律师:   我于2007年4月向张某借款9万元,借期一年。今年 4月21日,李某持我写给张某的借条来我家,称张某在2007年3月向其借款11万元,为了还款,张某已将我欠他的5万元债权转让,要求我向他清偿。我说张某并末通知我,我只向张某还款。李某说他已是我的债权人,要求我在一个月内向他清偿,否则向法院起诉。请问,我能否拒绝李某的还款要求?   于波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提存后还应当做什么?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但债权人还未现实地获得其合同利益。为了便于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债务人应当将提存的事实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只有债权人下落不明,无法通知的,债务人才可以免除通知义务。提存的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通知应当告知提存的标的、提存的地点、领取提存物的时间和方法等有关提存的事项,提存通知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后合同义务,债务人必

  • 2021-11-29 87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

    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按照履行期限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提前履行一定属于合同的不适当履行,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合同法》第7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2021-11-29 8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2021-11-29 8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会产生怎样效果?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2021-11-29 8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确认数额应负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债务的权利,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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