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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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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50 人看过[合同常识] 胁迫、欺诈、乘人之危

    (一)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项和第53条第2款之规定,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绝对无效合同,除此之外,均纳入到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合同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票名词解释

    1、利空是指能够促使股价下跌的信息,如股票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恶化、银行紧缩、银行利率调高、经济衰退、通货膨胀、天灾人祸等,以及其他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价下跌的不利消息。 多方:看好股市而做多的一方,也就是看好而大量买股票推高股价的一方。 空方:就是对股市的未来不看好而卖出股票打压股票价格使得股票价格下挫的一方。 2、ST,是英语Specia

  • 2021-11-29 129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权转让合同风险防范

    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 1、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 2021-11-29 137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

    除了股份公司无记名股票转让和上市公司流通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况以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要成功地转让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受让方要成功地取得该全部或部分股权而成为新股东,都必须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强行性规范。任何规避法律的合同安排都是法律禁止和否定的。无论股

  • 2021-11-29 137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

    除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以外,依法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要办理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主要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和公司中的国有股权转让。现有法律并无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因此,登记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附合同生效的条件,例如,约定本合同经转

  • 2021-11-29 140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二、 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三、 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四、 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五、 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六、 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七、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八、 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九、 股权转让的

  • 2021-11-29 139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指期货基础知识

    1、股指期货的概念 股指期货,即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金融期货合约。就如铜期货是以铜现货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一样。对股票指数期货而言,它对应的“现货”是股票指数。股票指数的走势以及投资者对走势的预期将决定对应的期货合约的走势。 2、股指期货的特性 股指期货包括了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股票特性,二是期货特性。 从股票特征上看,两者的区别

  • 2021-11-29 142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股份、股票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

  • 2021-11-29 233 人看过[合同常识] 肖振华诉肖木顺民间借贷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振华,1941年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肖木顺,1963年出生,汉族,籍

  • 2021-11-29 137 人看过[合同常识] 聘任书是否是聘用合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判断一书面协议是否是劳动合同,应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只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主体内容的书面协议,则应视为劳动合同。”即该书面协议大部分内容是劳动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不管其名称如何,都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聘任书不是聘用合同,更不是劳动合同,至于聘用合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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