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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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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识别真假奶粉

    随着安徽阜阳奶粉事件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再度凸现,尤其是农村食品市场的安全问题更值得引起重视。为了使消费者在购买奶粉过程中打消顾虑,购买到合格优质的奶粉,内蒙古自治区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奶粉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试手感。袋装奶粉,用手指捏住包装袋来回摩擦,真奶粉质地细腻,发出“吱吱”声,而假奶粉由于掺有绵白糖、葡萄糖等成分,颗粒较粗,故发出

  • 2021-11-29 11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识别真假名优商品

    第一,要认准商品的商标标识,名优商品的商标均在国家商标局登记注册。其商标标识和“注册商标”字样印在商品的外包装上。而假冒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多数没有商标标识,或“注册商标”字样,即使仿照,其图案色彩与真品标识总有不同之处。 第二,要查看商品外包装上的标记,名优商品在外包装上,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标明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成份、重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厂

  • 2021-11-29 13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识别有毒蚊香

    有毒蚊香是以六六六药粉、二二三农药及DDT等化学杀虫剂为原料制成的蚊香,它只能驱散蚊虫,无杀灭作用,但它的姻雾对人体健康有害,经常使用会引起头晕、恶心等中毒现象。安全蚊香则是采用除虫剂等草药制成的,其烟雾能麻痹蚊虫的神经致其死亡,对人体健康无害。蚊香安全中的常见识别方法如下: 1.看外观:安全蚊香加工精细,色泽均匀,抗折力强,燃点时间在7一8小时左右。如果蚊香

  • 2021-11-29 13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识别伪劣烧鸡

    烧鸡也叫熏鸡,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受欢迎的风味食品之一,也是不法商贩制售伪劣的常用食品之一。下面几种方法,可以鉴别烧鸡是正常屠宰死亡的,还是因病、中毒而死亡的,因为后两种鸡是不能食用的。首先告诉大家,不要只看烧鸡的表皮颜色,因为其色可以用酱油、红糖、蜂蜜等过油而成,着色后色泽鲜亮、诱人,也无法辨别是否是伪劣的烧鸡。要注意观察以下几点:鸡眼睛如双眼呈半睁半闭的状态,则是正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认定是否为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2021-11-29 12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计算折旧费期间?

    折旧费计算期间为自发货票开具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应扣修理和待修时间。

  • 2021-11-29 13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发生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第1项规定,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便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和解的法律依据。

  • 2021-11-29 12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确定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   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

  • 2021-11-29 13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

  • 2021-11-29 13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如何确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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