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意义,学习民事诉讼流程,熟悉民事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民事诉讼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民事诉讼] 欲擒故纵催款兵法(三)

    若想擒住对手,不妨先放纵他一下;若想从对方得到好处,不妨先给他一点甜头。 欲擒故纵,欲取先予的策略在我国古代的军事上曾得到广泛运用,有许多成功的战例。“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战争是你死我活的,在某种条件下,要想夺取和保存某种东西,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必须暂时放纵之,以等待时间,创造条件,最后把它夺回来。三国时期,诸葛亮对孟获七擒七纵,最后使孟获心悦诚服,从而平定了

  • 2021-11-29 105 人看过[民事诉讼] 欠条过期后还能起诉吗

    欠条过期后还能起诉吗? 可以起诉的。 一、欠条不是药品食品,没有有效期,没有过期作废,过期失效的说法。 二、欠条有诉讼时效,过了诉讼时效起诉,法院不受理,受理了,立案审判也不能胜诉。 三、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实是催讨,付息,签订延期还款协议,都必须要有证据才能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的日期算起没有超过两年就没有失去诉讼时效,诉讼是能胜诉的。 四、即使过了诉讼

  • 2021-11-29 126 人看过[民事诉讼]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在日常经济生活往来中,人们往往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重要区别的。下面就二者的区别和书立简述如下,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 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条一般是基于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由谁预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规定: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余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须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

  • 2021-11-29 128 人看过[民事诉讼] 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是指“成为权利和义务载体的能力”,这是从消极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的。Fabricius认为应从积极的方面来理解权利能力概念,即应从行为能力中派生出权利能力。他认为,权利能力应当是指从事法律上有效的行为的能力。然而,用传达、代理和机关方面的问题来增加权利能力定义的负担,很难说是一种妥当的做法。以此方式达到的权利能力的相对化,有害而无益。故应当坚持传统定义。比如,《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民事诉讼]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与权利能力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同时又有区别的概念。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进一步了解权利能力的实质。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法律所赋予的利益,享有的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识自由。它与权利能力的联系体现在,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权利能力解决的是民法的适用问题,民事主体只有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法的调整对象,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成为具体

  • 2021-11-29 142 人看过[民事诉讼] 权利能力与人格

    谈到权利能力,不得不谈到与之有密切关系的“人格”。有的学者认为,权利能力与人格在本质上是同一的。因为人格是从“平等独立的人”出发,赋予民事主体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则是对抽象人格的具体功能和实际地位的阐述,两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人格体现的是“个人本位”,权利能力则体现的是“权利本位”,而现代私法中的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是浑然一体,密不可分的。人格只有在“权利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民事诉讼] 杀一儆百催款兵法(五)

    在催款活动中,具体运用“杀一儆百“这一兵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明确此计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在数量上,当债权人面临的债务人不止一个而是有好些个,而债权人又没必要、没时间精力一一去对付他们时,这时可以考虑使用杀一儆百兵法。 应该选择好这个要杀的“一”。 选准这个“一”非常必要。选准了,确可以起到威慑他人的作用,选择不准,则达不到预期的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经过登记的收养行为的效力

    我国对收养关系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当事人的权利,专门制定了《收养法》。制定《收养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在形成收养关系过程中,保证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我国法律在收养关系上实行的是登记制

  • 2021-11-29 110 人看过[民事诉讼] 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