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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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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0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方有哪些义务?

    (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做到专款专用。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这一规定,各类贷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许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将贷款用作弥补亏损、交纳税费、发放奖金或用于职工福利开支。专款专用才能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

  • 2021-11-29 122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实际已还,债权人告我有道理吗

    咨询:我于2004年9月从孔先生处购买了8头母猪,总价格5600元,当时我只付4000元,尚欠1600元。我为孔先生写下了欠据,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我用向其出售的仔猪折价偿还1600元。此后,我共计向孔先生出售了价值1620元的仔猪,已折抵了欠款。因我和孔先生很熟,所以就没提欠条的事。但不知为什么现孔先生持我以前给他打的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我给付欠款1600元。请问,

  • 2021-11-29 119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借钱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大多数人都会遇到这种事情。但是,在生活中,大部分人对借款和欠款这两大概念并不了解。那么,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借款和欠款差别是很大的。   欠款是债务人因买卖、保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欠款与欠款事由、欠款生效等欠款事项密切相关);借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出款项(借款与借款事前、事后的事情均无关)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

  • 2021-11-29 90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的效力涉及的问题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另一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就前者而言又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合同的内容。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

  • 2021-11-29 115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借款种类。主要是指金融机构为贷款人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实行不同的政策,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等确定的借款种类,如根据借款的期限可划分为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从用途上划分为工业借款、农业借款等。 (2)币种。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币还是外币。 (3)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据我国现行自金融政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的主体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

  • 2021-11-29 116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

  • 2021-11-29 127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规定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一般都约定有返还借款的期限。如果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之间应当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

  • 2021-11-29 113 人看过[民事诉讼] 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并未得到贷款人同意的,这是一种违约行为,贷款人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是由于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从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贷款。借款合同中之所以规定借款用途法定条款,主要是促使借款人按计划使用贷款,将有限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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