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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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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9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向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 2021-11-29 112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可以用保证吗?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2021-11-29 91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会产生怎样效果?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 2021-11-29 122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钱为父母看病,离婚时算作共同债务吗?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子女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因父母生病无力支付医药费而举债,债务能算做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吗?本文就将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作如下说明: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

  • 2021-11-29 116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贷关系中,介绍人应承担保证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知,对于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不用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则不论是通过口头或文字表示,都应当对借贷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如果你仅是介绍人,对债务的履行没有保证意思

  • 2021-11-29 9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 2021-11-29 12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款方有哪些义务?

    (1)借款方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贷款,做到专款专用。依《统一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依照这一规定,各类贷款不得互相挪用,更不许挪作他用。借款方不得将贷款用作弥补亏损、交纳税费、发放奖金或用于职工福利开支。专款专用才能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

  • 2021-11-29 12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款实际已还,债权人告我有道理吗

    咨询:我于2004年9月从孔先生处购买了8头母猪,总价格5600元,当时我只付4000元,尚欠1600元。我为孔先生写下了欠据,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我用向其出售的仔猪折价偿还1600元。此后,我共计向孔先生出售了价值1620元的仔猪,已折抵了欠款。因我和孔先生很熟,所以就没提欠条的事。但不知为什么现孔先生持我以前给他打的欠条,起诉至法院,要求我给付欠款1600元。请问,

  • 2021-11-29 122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

    在日常生活中,借钱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大多数人都会遇到这种事情。但是,在生活中,大部分人对借款和欠款这两大概念并不了解。那么,借款和欠款有什么区别,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借款和欠款差别是很大的。   欠款是债务人因买卖、保证等行为产生的债务(欠款与欠款事由、欠款生效等欠款事项密切相关);借款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出款项(借款与借款事前、事后的事情均无关)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借款合同的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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