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的意义,学习诉讼常识流程,熟悉诉讼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诉讼常识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9 人看过[诉讼常识] 适用监视居住的程序有哪些?

    1.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具体操作程序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应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等身份状况,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事项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执行机关的名称等内容

  • 2021-11-29 140 人看过[诉讼常识] 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监视居住的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 2021-11-29 119 人看过[诉讼常识] 送达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程序,将有关所送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的活动。 A.送达方式: a.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追诉期限如何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2021-11-29 15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追诉时效的特别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 2021-11-29 11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追诉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 2021-11-29 195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追诉时效在刑法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2021-11-29 192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追诉与追诉标准

    对过去的犯罪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叫追诉。超过法定期限的,不再追诉。但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

  • 2021-11-29 153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迟延履行期间怎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 金。”这是执行中对于迟延履行责任的具体规定。但对于上诉案件迟延履行期间的起点计算,中止案件、达成和解协议的期间是否应计入迟延履行期间的问

  • 2021-11-29 150 人看过[诉讼常识]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追诉标准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