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的意义,学习诉讼常识流程,熟悉诉讼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诉讼常识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审理

    上诉、抗诉案件如何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否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但是,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上诉是指上诉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请求。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第二审公正,人民法院对第二审案件实

  • 2021-11-29 110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上诉

    上诉   被害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吗?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以便能够充分地表达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十分重要的。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

  • 2021-11-29 114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上级法院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的案件吗?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 2021-11-29 122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七种案件可提起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被害人有权要求经济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 2021-11-29 112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一审翻供、二审如实供述不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原则上应以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否认罪作为自首成立与否的依据。对于其具体认定,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三种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认定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

  •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一审判决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对被告人能否继续羁押?

    第一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如果被告人仍然被关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判后通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立即予以释放,不能继续羁押。一审判决在宣判以后并不是立即生效,当事人还有权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有权提起抗诉,但是对被告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分的判决一经宣布,就必须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如果继续羁押被告人,就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犯。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诉讼常识] 一个刑事案件经过几审就结束了?

    在我国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就结束了。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级设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开庭审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审”。在通常情况下,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诉。一审

  • 2021-11-29 114 人看过[诉讼常识]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5.1实施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5.1实施   男犯可以自主选择发型吗?女犯可以染发吗?……这些问题有望在今年5月1日后得到解决。日前,司法部发布了《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下称新规范),该规范从5月1日起实施,1990年发布的《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下称旧规范)同时废止。中国监狱学会理事王荣康指出,新规范更多地彰显出人性化色彩,“更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刑释人员:旧规范

  • 2021-11-29 119 人看过[诉讼常识] 《律师法》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有了这一条规定,律师工作将有可能告别“阅卷难”、“取证难”。旧的《律师法》在此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而新修订的《律师法》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

  • 2021-11-29 12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执行机关有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执行;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监狱执行;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就近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交由公安机关看守所执行;   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