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大全

罪名大全

  • 2020-11-13 601 人看过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必

  • 2020-11-13 351 人看过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_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概念定义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 2020-11-13 320 人看过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放纵走私罪及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本罪的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这里的“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在我国海关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海关机构”主要是指国务院设立的海关总署以及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

  • 2020-11-13 371 人看过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

  • 2020-11-13 386 人看过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 2020-11-13 429 人看过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 2020-11-13 633 人看过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 2020-11-13 509 人看过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释】本条是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负有查禁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等。构成本罪

  • 2020-11-13 444 人看过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及其

  • 2020-11-13 414 人看过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人境证件罪和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及其处罚的

更多热门文章
更多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