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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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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纠纷的可诉范围

    在合伙企业中所存在的合伙纠纷能否涉诉大概有三类情形:一是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二是法律虽未明确规定是否可诉,但其纠纷的内容具有可裁判性且符合受理条件的;三是纠纷内容系单纯的合伙人自治事项,司法权无法替代进行决策且不具有可裁判性的纠纷法院不得受理。   明确可诉的纠纷类型在合伙企业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一是合伙除名纠纷。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

  • 2021-11-29 14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纠纷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有个人合伙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企业间、企业与事业单位间的合伙,《民法通则》将其规定在联营一节中,各方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人合伙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伙相比,在经营管理以及责任的承担

  • 2021-11-29 14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财产相对独立性

    1、合伙企业债务抵销禁止以及代位权行使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债权可以执行合伙人的收益和经由法院执行合伙人的出资份额。   2、合伙财产份额质押 限制。非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否则无效 ,行为人对第三人进行赔偿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的种类及特点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大类:   普通合伙企业的主要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普通合伙企业中又有其特殊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1. 以专业知识和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的清算主体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2021-11-29 14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的含义、种类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要缴纳赋税吗吗?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新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防止合伙人故意不分配企业利润而逃避纳税义务,新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

  • 2021-11-29 134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可否破产?

    对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破产问题一直存在争论。反对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的主要理由是,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破产并不能免除合伙人的债务责任,因而规定合伙企业破产的意义不大。   考虑到合伙企业按照企业破产处理,有一些有利之处:一是可以使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有利于兼顾各债权人的利益;二是可以

  • 2021-11-29 1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 2021-11-29 140 人看过[法律常识]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为补充无限连带责任   二、双重优先原则   当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同时分别负债,企业的钱先还企业的债,个人的钱先还个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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