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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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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9 13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主要政策依据

    除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目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按其不同适用范围,主要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原适用于国家确定的111个试点城市,现扩大到各类地方企业和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第二类是国阅[1999]33号,原适用于辽宁部分煤炭和有色金属矿山,现扩大到部分中央及中央下放企业、军工企业、军队保障性企业、

  • 2021-11-29 13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自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B公司欠A公司51万元价款未付,A公司经多次追讨无果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败诉,判决书于1998年10月8生效。B公司于98年11月 8日支付30万元,并立具还款计划书,写明了判决书的案号,承诺将余下的价款、利息及诉讼费用共24万元,于1999年8月8日前还清。A公司同意了该计划,但最终B公司并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义务。1999年12月8日,A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

  • 2021-11-29 12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破产和解失效的法律后果

    在破产和解生效后,如果破产企业履行破产和解条件,当然不会出现什么特别问题。但是,由于破产企业本身履行意思的问题,或者破产企业重建失败等事由的发生,就出现了不能履行和解方案的情况。在这种场合,作为破产债权人可能采取的手段,就是基于债权申报表,对破产企业本人或破产和解保证人实施强制执行,以及对从破产宣告前就是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行使权利等几种可能性。不过,这些手段都是以破产和

  • 2021-11-29 130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破产和解发展

    破产和解破产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1673年的法国《商事条例》。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也规定有破产和解制度的内容。但作为预防破产的和解制度,则首创于1883年比利时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为了避免传统破产制度给社会经济带来消极后果,欧亚一些国家也纷纷效法,制定单独的和解法,与传统的破产法并驾齐驱。尤其是本世纪七十年代出现了以企业复兴为目标的破产改革运动,各国相继

  • 2021-11-29 139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破产和解协议的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并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不履行或

  • 2021-11-29 13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补偿金的司法解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部2002年12月15日对我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六条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规定》第五十六条不适用于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该类企业破产案件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发[1997]

  • 2021-11-29 133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特殊合伙制度简介

    特殊普通合伙又被称为有限责任合伙,是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许多国际专业服务机构,如普华、德勤、安永、毕马威4家国际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都采用了有限责任合伙形式。   由于我国原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只规定了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发

  • 2021-11-29 14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我国外资法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一)国外外资法模式与借鉴意义   综观世界各国的外资法,其基本的法律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具体的反映为三个层面上的不同法律形式:   第一,统一的外资法典或外资基本法形式。法典或基本法,是该法律部门的主体与核心部分,它全面系统地规定本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概念、基本形式、法律原则、保护范围、方法以及共同法律问题的调整等等,在国内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对于所涉及的外

  • 2021-11-29 13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年终总结分类写法

    (1)全面年终总结的写法。标题要写明:单位名称,总结时限,总结的类别;总结的正文要写清所开展的活动,成绩有哪些,问题有哪些,经验体会,今后打算或建义;最后在文末留下总结人姓名,总结时间。   (2)专题年终总结的写法。专题年终总结是针对某一项具体的活动所做的总结,不必象全面的总结那样详细。但一般也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标题;第二部分主要有五个方面如:活动的目的,活

  • 2021-11-29 13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关于常年法律顾问的问题

    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司、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自然人或其他法人、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是律师,其他人不得担任法律顾问。   哪些人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呢?   聘请法律顾问,既可以是公司、企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也可以是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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