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

合同常识,合同常识的意义,学习合同常识流程,熟悉合同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合同常识专栏。

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
仲裁常识
公司法
医疗事故
合同常识
防骗手册

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8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①保证人已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如果保证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使由于保证人力劝债权人免去主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②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使得主债务消灭。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要求。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全部债务还是部分

  •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概念

    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是指保证人于履行保证债务前,因发生法定事由,预先向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赋予保证人求偿权,是为了弥补因承担保证责任而遭受的损失,因此,一般情况下,保证人行使求偿权必须以这种损失已经发生,即保证人已经履行保证债务为前提。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保证人如不事前行使求偿权,可能使其损失得不到弥补,因而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保证人可于承担保证责任前

  • 2021-11-29 85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求偿权的事前行使的条件

    求偿权的事前行使须有法定事由,对此,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了三种情形:第一,主债务受破产宣告而债权人未参加其财团的分配;第二,债权已到清偿期;第三,债务的清偿期不能确定,而其最长期也不能确定场合,自保证契约订立后,经过10年。《法国民法典》第2032条则规定了五种情形:第一,保证人被诉究清偿;第二,债务人破产或无力清偿债务;第三,债务人负担

  • 2021-11-29 8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实现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这里的债务人通常是指与债权人有直接关联的人,而保证人不能是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本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保证合同,自然是债权人的债务人。问题是,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是否属于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或者说,符合法定情形时债权人能否对保证人的债务人(次债务人)行

  • 2021-11-29 7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行使

    时间与条件   (1)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与条件。先诉抗辩权在何时可以行使?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的任何时候均可以行使。可见,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   附随义务   (2)行使先诉抗辩权有无附随

  • 2021-11-29 8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保证人的求偿权;   保证人的求偿权,又称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担保法第31条对此做了规定。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第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第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

  • 2021-11-29 81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担保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

  • 2021-11-29 8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证与保证合同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第三人”被称作保证人;“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也是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

  • 2021-11-29 72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管的物品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保管人承担什么责任?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   保管是有偿的,保管人应当对保管期间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谓“保管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是指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

  • 2021-11-29 89 人看过[合同常识] 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除应当返还原物外,还应当将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的孳息一并返还寄存人。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租金等。根据物权的一般原则,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的所有人所有。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并不享有保管物的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