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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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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处理劳动保护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处理劳动保护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目前,处理劳动保护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劳动法》第4、6、7章,《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关于装卸、搬运作业劳动条件的规定》,《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国营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工业设计卫生标准》,《尘肺病防治条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矿山安全条例》,《

  • 2021-11-29 10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规定:“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这一规定确立了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即调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这是处理劳动争议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调解原则   调解的原则中说劳动争议可以用

  • 2021-11-29 112 人看过[经济常识] 境内工作时间和境外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应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实际工作天数应包括来中国工作

  • 2021-11-29 11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时,应提交什么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 2021-11-29 11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坐公交车发生事故是否算工伤?

    问:我在一工厂上班,每天乘坐公交车上下班。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我严重受伤,我是否算工伤?   律师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的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是否构成工伤,吴女士需向事发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吴女士才能依据该决定书作为要求进行

  • 2021-11-29 11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工伤该怎样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在试工中我被机器砸伤。请问这属于工伤吗?

    如果此时你还没有与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未被此单位录用,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你可以按照人身损害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 2021-11-29 116 人看过[经济常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 2021-11-29 11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权

    为了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较全面地了解对方基本情况,防止盲目、草率签订劳动合同,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条例》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前的知情权作了规定。《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同时,《条例》还特别强调,

  • 2021-11-29 12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在特殊的情况下,仲裁可否中止?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释》第19条的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仲裁委员会之间委托调查、进行鉴定、当事人患病或因故不在本地而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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