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资讯 相关知识
2023-07-30 37 人看过[热点资讯] 南昌市各地区公安局地址
南昌各区域公安局地址 南昌市东湖公安分局 地址:东湖区阳明路189号 南昌市西湖公安分局 地址:西湖区永叔路99号 南昌市青云谱公安分局 地址:佛塔路89号 南昌市湾里公安分局 地址:新建区梅岭大道268号 南昌市青山湖公安分局 地址:青山湖区南京东路649号 南昌市新建公安分局 地址:新建区新建大道469 南昌市南昌县公安分局 地址:南
2023-07-30 159 人看过[热点资讯] 刑法胁从犯中胁迫的理解
刑法胁从犯中胁迫的理解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一律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对胁从犯加以正确认定便显得至关重要。只有正确认定了胁从犯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使胁从犯得到宽大处理,同时防止他人以胁迫为借口逃避或减轻罪责。而行为人之所以成立胁从犯,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在胁迫者的胁迫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从而与胁迫者(或还有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 因此
2023-07-30 43 人看过[热点资讯] 刑事诉讼时效延期制度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追诉时效制度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是什么。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8条的规定,我国追诉时效延长分为两种情况: 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
2023-07-30 36 人看过[热点资讯] 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例,证据不足不起诉 案例: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某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于2013年7月23日第二次被行政处罚因缺乏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文书导致有效性存疑,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2023-07-30 41 人看过[热点资讯] 用“事后共罚”理论解决判刑后“自我洗钱”认定难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正式入刑,加强了对洗钱类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了预防犯罪的功能,但是也使该罪在适用的过程中遇见诸多的困境。因为长久以来,学界一般使用“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理论来排除对上游犯罪人的处罚。虽然,通过“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也可以论证“自洗钱”行为应当入刑——自洗钱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犯了新的法益,故“自洗钱”不属于“不可罚
2023-07-30 71 人看过[热点资讯] 夫妻发现其中一方有隐匿财产怎么办?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而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有些人为了占有更多的财产,会将共同财产埋隐藏,那么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应该怎么做? 发现一方隐匿财产应该怎么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2023-07-30 35 人看过[热点资讯]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一些人口稀少比较偏僻的路上,发生被抢夺的现象还是存在的,被抢夺的对象为女士老人居多。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2021年抢夺罪认定标准是什么?抢夺罪怎么处罚?抢夺罪相关条文有哪些? 抢夺罪最新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
2023-07-30 30 人看过[热点资讯]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0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
2023-07-30 196 人看过[热点资讯] 南市武检刑诉(2022)242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案件概述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刑诉(2022)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诈骗罪,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武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2年4月25日中止审理,2022年5月1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
2023-07-30 33 人看过[热点资讯]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生活中很多学校为了各种省事,知道自己的教学设施有危险,但是没有及时报告,事故发生之后,也是属于违法行为,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关于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问题,刑事律师网小编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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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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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