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资讯 相关知识
2023-08-19 137 人看过[热点资讯] 单位交社保是当月交当月的吗
基本都是本月扣除上月的了,社保每月10日前地税统筹,当月的就划转过去了,员工是没办法实现当月缴纳的,都是推后一个月才能缴纳。以上是无罪辩护网为您解答,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电或在线咨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
2023-08-19 144 人看过[热点资讯]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刑法名词解释,刑法分论名词解释大全汇总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含义是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 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类推制度; 3、重申了刑法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消除了1979年刑法中的一些易生歧义的模糊用语; 5、在分则罪名规定方面较为详备; 6、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
2023-08-19 104 人看过[热点资讯]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2023-08-19 133 人看过[热点资讯] 在网络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在网络寻衅滋事的定罪标准 【裁判要旨】在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信息网络也是社会公众自由活动的公共场所,与现实公共场所具有相同性质。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达到起哄闹事标准的,属于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网络寻衅滋事罪的构成需要具备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特定后果,这一后果的认定需要从信息内容、传播途径、受众人数、社会关注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 案号 一审:(2
2023-08-19 174 人看过[热点资讯] 挪用公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
在现实社会中有很多的单位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去挪用公款,这样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严重的话是会被判刑的,那么挪用公款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吗?今天无罪辩护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
2023-08-19 167 人看过[热点资讯]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 (2016年12月5日 司发通〔2016〕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已经2016年1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罪犯会见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2023-08-19 117 人看过[热点资讯] 最新贪污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贪污罪一般情况在官员和事业单位中的高层容易发生,一直以来我国就提倡反腐倡廉,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了贪污犯罪的话,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也是要进行处罚的。 贪污罪认定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
2023-08-19 103 人看过[热点资讯]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例
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例 案例: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电子弹窗新形式商标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深圳祥云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耳机非法牟利。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抓获王某某雇佣的员工李某某等4人,以及协助王某某激光改字的李某某、陈某某,当场查获611个假冒某品牌的无线耳机,价值80万余元。 【裁判结果】
2023-08-19 139 人看过[热点资讯] 吉安市船舶污染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有哪些
一、吉安市船舶污染事故责任认定流程有哪些 1.申请。申请人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交申请材料。(1工作日)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
2023-08-19 199 人看过[热点资讯] 坐后排车位没系安全带,被罚50元合理吗?
坐后排车位没系安全带,罚款50元是合理的。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时未使用安全带的,将被处以罚款和记分的处罚。具体罚款金额和记分情况如下: 1、小型汽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的,罚款100元,记1分; 2、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元,记2分; 3、货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的,罚款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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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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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