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热点资讯 相关知识
2023-08-04 125 人看过[热点资讯] 刑事申诉需要审查什么内容
刑事申诉需要审查什么内容 刑事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保障我们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但是很多人对这方面都不是很了解,那么刑事申诉需要审查什么内容?接下来大家就随无罪辩护网一起来看一下。 刑事申诉需要审查什么内容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
2023-08-04 41 人看过[热点资讯]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小辉在小贷公司借款8万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的2倍计算,时间是3个月。借款到期后,因为小辉投资生意失败,借的钱也无法偿还。小辉提出2年内偿还,小贷公司老板派出大王和大李进行催债。催债期间,大王和大李二人将小辉带至一处废弃仓库,关押了2天后,又对小辉进行多次殴打,后来家属报案将小辉救出,大王和大李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拘留。 非法拘禁罪立
2023-08-04 41 人看过[热点资讯] 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及其处罚标准
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及其处罚标准 什么是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强行索取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对该罪名作如下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3-08-04 37 人看过[热点资讯]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08年7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规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第三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三
2023-08-04 166 人看过[热点资讯] 魏某等人诈骗案例,冒充山村支教老师骗取捐款
魏某等人诈骗案例,冒充山村支教老师骗取捐款 案例:魏某峰等七人冒充山村支教老师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魏某峰、周某通过招揽、组织被告人李双全等人,在微信上冒充“在山区支教的女教师”并配以女性头像,添加被害人微信后通过聊天、发“支教照片”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又虚构“给山区儿童过生日”“帮山区儿童购买学习、生活用品”等理由
2023-08-04 39 人看过[热点资讯]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概念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商检徇私舞弊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是指行为人明知商检制度和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商品检验的规定,却为
2023-08-04 30 人看过[热点资讯] 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5辑,总第10辑) 【第74号】孟某1等赌博、绑架、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节选裁判说理部分,仅为个人学习、研究,如有侵权,立即删除: 二、主要问题 采取劫持、扣押人质,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索赌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对于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采取扣押、拘
2023-08-04 47 人看过[热点资讯] 枣庄交通违章处理要经过的流程有哪些
第一步:违法处理。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
2023-08-04 32 人看过[热点资讯] 领了结婚证,不想结婚了怎么办?
律师解析: 在十字路口上下车是违章的,如果电子眼照到的话要扣2分,罚款200块钱。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
2023-08-04 54 人看过[热点资讯] 分手时能够要求青春损失费吗
法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并非属于法律的概念。而由于男女双方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关系,同时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支持。因此男女双方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会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如果其中一方在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并自愿支付这笔费用的,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在法律上都不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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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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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