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快速咨询
全国专业无罪辩护刑事律师服务平台
您当前位置:首页 > 学知识 >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

诉讼常识,诉讼常识的意义,学习诉讼常识流程,熟悉诉讼常识时效相关规定,到无罪辩护网诉讼常识专栏。

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对哪些案件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称为公诉案件。一种是由公民自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称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除了自

  • 2021-11-29 134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   另外,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同时该法第36条

  • 2021-11-29 119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可以委托服刑人员作为辩护人吗?

    不可以。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 2021-11-29 132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可以委托几个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2021-11-29 116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能否定案?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能否定案?

    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定案的。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口供是证据种类之一,对侦破案件,查证犯罪,抓获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但作为证据,它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必须是客观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它包括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无罪的事实、罪重的事实、罪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告的位置,经过人民法院审判,很有可能被判处刑罚。因此

  • 2021-11-29 120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只有被告人口供是否可以定罪量刑?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2021-11-29 121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变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诉标准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2021-11-29 131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受害人因司法工作人员违法使用警械而致残的,怎样计算赔偿?

    残疾,是指受害人身体遭受伤害,致使部分肌体丧失功能不能再恢复,因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国家赔偿法》规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莱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的国20 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这里的被抚

  • 2021-11-29 9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取保候审需要交纳保证金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 2021-11-29 129 人看过[诉讼常识] 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申请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热门文章
推荐律师
  • 优秀刑辩律师

    杨树英 律师

    金融犯罪,刑事上诉,附带民事

    15632514568

  • 优秀刑辩律师

    黄书海 律师

    经济犯罪,金融犯罪,附带民事

    17710921395

  • 优秀刑辩律师

    张淑锋 律师

    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附带民事

    15810764225

更多最新咨询
Copyright 2020 无罪辩护 京ICP备1605249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