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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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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3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如何适用调解?

    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根据《刑诉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非必须进行调解。这就意味着对案件是否适用调解,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社会影响不好的犯罪案件不宜进行调解。 2、在查明事

  • 2021-11-29 126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理再审刑事诉讼案件的程序

    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1.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2.决定再审的案件原来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程序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

  • 2021-11-29 124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查逮捕工作中如何把握“有逮捕必要”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逮捕须具备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我们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备前两个条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就没有逮捕的必要。而后一个条件尤为重要,属必备条件。如无逮捕必要,则可不采取逮捕措施,即只对那些非逮捕不可的人才实施逮捕。

  • 2021-11-29 107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担任辩护人(实务)

    一、收案   [1] 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亲友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2]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提交人民检察院。   二、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1] 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证有权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鉴定材料。

  • 2021-11-29 127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接手案件进行审查的阶段,当然这是指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案件而言,对于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按现在的规定,还是检察院自行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的内容主要看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罪名是否准确恰当,是否有遗漏罪行,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等。   鉴于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权行使上述职权,所以

  • 2021-11-29 122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辩护工作内容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

  • 2021-11-29 119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查批捕时间计入拘留期限吗?

    案例: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江西省芦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芦溪县公安局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拘留期限三日,时间从2010年1月2日至2010年1月5日。2010年1月5日提请芦溪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芦溪县检察院于2010年1月11日批准逮捕。   分歧意见:芦溪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

  • 2021-11-29 129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   (1)询问被告人是

  • 2021-11-29 113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判管辖的含义是什么?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判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 2021-11-29 115 人看过[刑事诉讼]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拟判处被告人死刑的; (2)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的;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此外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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