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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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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5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

    1、中止履行合同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发现对方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可中止履行合同。实践中当事人行使中止履约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具有履约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等给付的现实危险。当事人在中止履约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对方。为了防止权利人滥用中止履约权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法律在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中止履约权的同时,还规定了权

  • 2021-11-29 62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

  • 2021-11-29 5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68条规定,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危及到自己债权的实现时,可以中止对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 2021-11-29 5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问:我公司与苏州一企业于上个月签订大型设备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对方预付货款20%,我公司于本月交货后对方再付货款50%,安装调试后付20%,余款于保质期满后付清。现对方已依约预付20%货款,我公司正准备将整套设备运往苏州,但对方突然发生重大诉讼、成为被告,案件争议标的达一千多万元,对方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均已被法院查封。目前我公司面临两难选择:不交货吧

  • 2021-11-29 5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

  • 2021-11-29 6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

  • 2021-11-29 5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68、69条之规定,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双务

  • 2021-11-29 5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案例分析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

  • 2021-11-29 5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案例

    不安抗辩权案例   2000年8月20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承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为乙公司加工300套桌椅,交货时间为10月1日。乙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加工费10万元人民币。合同成立后,甲公司积极组织加工。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期限支付加工费。同年9月2 日,当地消防部门认为甲公司生产车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求其停工整顿。甲公司

  • 2021-11-29 6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不安抗辩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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