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政合同有哪些种类?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与相对人签订的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相对人,相对人支付出让金并按合同的规定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合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
2021-11-29 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政合同有哪些特点?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
2021-11-29 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有什么区别?
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如前的述,应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这三方面进行区分。 但由于中国缺乏专门的行政合同立法,一方面,理论上所确立的标准过于抽象。在实践中,一些被诉合同,仍不能通过其来获得区分,这就有赖于法律规定的进一步细化;另一方面,现行的一些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典型的例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6
2021-11-29 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政人员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吗?
行政赔偿豁免是指法律规定对行政机关哪些行为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通过规定国家赔偿的豁免范围来规定行政赔偿的,国家豁免的范围越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就越小。 《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2021-11-29 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1、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例如,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将禁渔期、禁猎期、禁渔区、禁猎区、禁用的工具、方法等作为构成要件要素。 2、有的条文将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作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以加重的刑罚。(刑法第237条
2021-11-29 27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为是否符合贩卖毒品罪如何判断?
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过失均不构成上述两罪。但是,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一是主观目的不同。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主观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实施贩卖行为,其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大多是营利。 二是在犯罪构成
2021-11-29 26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为人既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情节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只对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其所犯的罪轻或罪重,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是鼓励犯罪分子立大功,争取更宽大的处理。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为人既有自首情节,又有立功情节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能免除处罚,只对犯罪较轻的,才可以免除处罚。而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无论其所犯的罪轻或罪重,都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规定是鼓励犯罪分子立大功,争取更宽大的处理。
2021-11-29 39 人看过[法律常识] 行为人在购买了毒品之后既自己吸食也贩卖的如何处理?
吸毒并贩毒的行为比较隐蔽,买卖双方都是吸毒者,案发后行为人又往往以自己吸毒为借口否认贩毒。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的毒品已被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毒品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的不计入在内。
2021-11-29 28 人看过[法律常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虚开,是指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领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本罪的特征是:一、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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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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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