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2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为什么规定在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人的学籍?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未成年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不是处罚,而是暂时性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可能是罪犯,要被处以刑罚;也可能虽然犯罪,但因法定原因而免予刑罚;还可能构不成犯罪,不予刑罚。即使是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在判决生效前还可上诉,仍有改变原来判决的可能。如果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学校就取消未成年人的学籍,
2021-11-29 18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为什么要有公安机关不立案制度?
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措施,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有利于用时有效地揭露和惩罚犯罪。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是十分复杂的,有的属于犯罪事实,有的只是违法、违纪行为,还有的只是民事、经济纠纷,有些甚至是诬告陷害。如果司法机关一接到这些就予以立案侦查或审判,势必浪费大量的司
2021-11-29 22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为什么要实行“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是我国刑法所独有的一种刑罚制度。它适用于那些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固定为两年。 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同时又给某些罪犯以悔罪自新、重新作人、争取减刑的最后机会。这种制度,对于分化瓦解敌人,惩罚和改造罪犯是有利的,而且可以为国家保存一批可以利用的劳
2021-11-29 22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为什么明明被判了无期徒刑怎么还可以减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也就是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减刑之后,至少要服刑10年。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的裁定之前,罪犯应当在监狱中积极表现,争取机会。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
2021-11-29 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为什么对未成年人违法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贯彻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
2021-11-29 2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串通投标罪可否犯罪未遂?
一、串通投标罪可否犯罪未遂? 串通投标罪可以是犯罪未遂, (1)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本罪属于共同犯罪,构
2021-11-29 2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中国首例注射死刑纪实
中国将逐步以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消息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它标志着我国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死刑执行制度正向文明化、人道化迈进,这充分展现了我国尊重人权、倡导文明执法的精神,是我国法制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体体现。 我国首次用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是在1997 年 当今世界,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执行死刑方式各不相同,有绞刑、电刑、斩首、枪决、注射等,其中枪
2021-11-29 2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式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2021-11-29 2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否适用我国的刑法?
根据《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可见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罪,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域外管辖的一个原则。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一种例外情
2021-11-29 23 人看过[法律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释义」 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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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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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