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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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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需注意哪些问题?

    须注意如下问题:①增加的经营项目是否是许可项目,如果是许可项目,应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②新增行业对公司注册资本是否由最低限额规定,如有相关规定且公司注册资本额低于该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应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使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③新增项目是否为公司主营项目,如果是主营项目则应调整为经营范围的第一项;④注意公司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是否与主营项目一致,如果不一致

  • 2021-11-29 138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是否一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①不一定要经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第38条11款,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②股东会对以上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存根簿吗?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 2021-11-29 136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什么时候开始清算?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 2021-11-29 13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减资规则论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

  • 2021-11-29 142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减资的模式比较

    大体有三:模式1,以美国、加拿大为典范的“偿债能力准则模式”。其思路是,设定一个“偿债能力”的财务底线,来应对减资固有的利益冲突与潜在威胁;模式2,以德国为首的大 陆法系的“披露程序下的严格债权人保障模式”。其思路是,设定严格的减资履行程序,并配合披露(减资通知、公告警示设计)、实质性清偿或担保机制,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终极保护;模式3,以英国为主的“司法介入下的折衷

  • 2021-11-29 14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减资的概念

    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 2021-11-29 135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减资的基本建议

    尽管上述域外的模式存在分歧,但减资中隐含的共识性问题与化解方法,不妨成为中国公司法修正的借鉴与参考,择其要点:   建议1   “偿债能力标尺”比“资产负债表标尺”更能给债权人提供保护。且将这一标尺贯穿在中国的“资本维持向资产维持变迁”中的一切规则之中。即便采纳德国严格的债权人保障机制,那么,也会存在形式减资中的豁免启动债权人保障的例外。再退一步,参照英国

  • 2021-11-29 137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减资的主要认知

    认知1   减资,是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允许减资是一个共识。中国台湾公司法禁止有限公司减资的思路,是一个没有正当性的例外。   认知2   减资,是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影响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一个合理的推论是,能兼顾效率、平等、公正的理念,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并维护类别股东与小股东的权益免受侵蚀的设计,是最优设计。一个最优的设计,应该是现实的、低成

  • 2021-11-29 141 人看过[法律常识] 公司减资应遵守法定的程序

    (1) 股东会决议。该决议内容包括:①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②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安排;③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④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公司作出减资决议时,应注意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 编制资本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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