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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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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0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本方履约能力的风险防范

    本方履约能力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的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的签订合同后无法履行合同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的考虑本方的履约能力,如本方的履约能力能达到拟签合同约定的要求,则可以签约,否则应慎重考虑订立合同。 本方履约能力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签订合同时,不考虑或较少的考虑本方是否具备履约合同约定的能力,盲目的签订合

  • 2021-11-29 139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过户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有影响吗

    首先,这是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农村房屋为交易常态,是中国广大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他们可以购买别家的旧宅基地或者购买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其他用房用来建造房屋,因此该买卖协议依法认定有效。房屋产权未办理过户是由于政策原因,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其次,对方如果认为该房屋买

  • 2021-11-29 120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被登记收回或销毁的合同专用章仍具法律效力

    建材公司在更换合同专用章后,并未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收回或销毁,说明该合同专用章对外仍具有法律效力,加之公司对该印鉴未妥善保管,存在明显过错。而王某并不知情,当然有理由相信,手持合同专用章的钱某有代理权。因此,王某的损失该由建材公司承担。   读者问:王某与持有某建材公司合同的钱某签订合同,并付了,而钱某在收到定金后就没影了。王某起诉建材公司时才知到,这家公司

  • 2021-11-29 122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明确还款日期的借款诉讼时效最长为多久?

    【案情】 1996年2月4日,李朋向孙红借款人民币1万元,李朋给孙红打了一张欠条,注明借款时间为1996年2月4日,未写还款日期。2006年5月4日,孙红诉至法院,要求李朋返还借款1 万元。在庭审中,被告李朋辩称,本案诉讼时效已过,拒绝返还1万元借款。法院支持原告孙红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李朋败诉,李朋返还孙红的借款1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为什么支持原

  • 2021-11-29 125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多长时间内申报债权?

    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 2021-11-29 126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数额提供借款或收取借款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合同签订后,贷款人和借款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向贷款人提供借款。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足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为贷款人的这种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借款人对借款的使用,甚至会因借款人资金不到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引发三角债或者其他纠纷。与此相对应,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贷款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情况

  • 2021-11-29 156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有效吗?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

  • 2021-11-29 120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成年人有权订立合同吗?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下的公民都是末成年人,但是关于其行为能力却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类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是10周岁以上的末成年人,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第三类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2021-11-29 96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赠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办登记手续的赠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转移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 2021-11-29 130 人看过[合同常识] 有限合伙企业的主体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的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所以在2006年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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