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2021-11-29 11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合同纠纷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
2021-11-29 10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进行举证?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021-11-29 103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出租期间由谁负责维修房屋?承租人受到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
2021-11-29 188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借款担保合同中,医院能否充当保证人?
[案情] 2003年3月18日,塑胶公司向某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合作社”借款,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数额为9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5.8%0,借款期限为2003年3月18日到2004年3月17日,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 (据了解该医院为私立医院)作为担保人对塑胶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白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保证范围包括
2021-11-29 10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需要做什么?
贷款人有以下义务: 1.提供借款的义务。 贷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这是贷款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按国家规定确定利率的义务。办理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借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应执行的利率。 3.不得滥用权利的义务。贷款
2021-11-29 104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需要做什么?
借款人有以下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2.按照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 3.支付利息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
2021-11-29 105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下)
保证期间的效力表现在: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讫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一般意义上,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贡任有效仔绥的期间,此即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的方面。保证期间的效力还有其消极的一面,即在休让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对于一般保证来讲,保证期间消极效力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保证期间经过;二、债
2021-11-29 92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上)
[案情] 2003年1月27日,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进出口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3年1月27日至2004年1月26日,借款利率为年息4.779%,如进出口公司未按时付息,银行有权就未付利息加收复息,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进出口公司500万元本金、利息及一
2021-11-29 10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作为利害关系的一方,享有哪些权利?
由于代理为特殊的民事关系,涉及到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关于无权代理,法律为保护本人的利益,使其有追认权,为保护无权代理之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善意第三人有催告权和撤销权。(1)善意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告权是善意第三人享有的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对无权代理行为是否追认的权利,催告是为了使无权代理行为及早地得到确定,避免因被代理人的长期拖延追认从而使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而赋予
2021-11-29 109 人看过[合同常识] 在什么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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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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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