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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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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80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位权制度沿革及特点

    依据债的一般理论,债是一种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对人权、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也仅对债权人负有义务。债的效力原则上不能追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但当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法律就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其债权的危害。这一制度就称为债的保全或债权的保全。学术上也称其为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就属于一种债权保全

  • 2021-11-29 98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一、基本案情   甲水泥厂与乙建筑公司之间有多年买卖水泥的业务关系,至2002年5月,乙建筑公司欠甲水泥厂水泥款及装卸费共计238万余元。为索要欠款,甲水泥厂提起诉讼,并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02年5月裁定冻结了乙建筑公司在丙房产公司处的债权(工程款)240万元。该买卖水泥合同欠款纠纷案经判决生效后,于2002年10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丙房产公司送达

  • 2021-11-29 90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位权与撤消权

    有甲乙丙三个公司,乙公司呢,拖欠甲公司的货款60万元,一直没有还。甲公司也多次进行了催款,但一直没有见效。后来呢,丙公司它正好呢,也拖欠了乙公司的一笔货款。这样的话呢,丙公司呢就跟乙公司、甲公司三方坐到一块来达成一个协议。协议主要有这么一个条款,就是说,乙公司应当于2000年的9月10号之前,丙公司向乙公司还款后清偿甲公司的全部债务,有这么个约定。   (此案例

  • 2021-11-29 79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位权与代理的区别

    代位权与直接代理有重要区别:代位权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代理是一种受委托的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并没有代被代理人之位。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权利归于代位权人。代理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位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代理权一般须被代理人的授予。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

  • 2021-11-29 8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

    代位申请执行,也称为代位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制度。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程序中,没有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权利能否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因此,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 2021-11-29 70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起源于法国习惯法,法国民法典 称之为“间接诉权”或“代位诉权”。德国民法和瑞士民法均没有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原因在于德瑞两国法关于强制执行方法的规定颇为完备,没有特别承认债权人 代位权的必要。而法国法关于强制执行

  • 2021-11-29 8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代书遗嘱:具有继承资格的亲属不能担任见证人

    案情: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刚、王强。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刚、王强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

  • 2021-11-29 8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他们要承担连带债务吗?

    基本案情   荣光商贸公司因为经营需要,向五洲仓库租赁库房,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其中第7条约定:“库房出租后,严格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特别要加强室内用电和冬季取暖火炉的管理,杜绝一切不安全的隐患,如有事故发生而造成盗窃、火灾等损失,由肇事者一方负经济和法律责任”。荣光商贸公司租赁房屋后,在其中作为库房用的房屋内安装了配电盘。此后,五洲仓库又把与荣光商贸公司相连的另

  • 2021-11-29 8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四)

    4.质权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保管仓单和返还仓单。在前者,因为仓单设质后,出质人要将仓单背书后交付给质权人占有,但质权人对仓单的占有,因有出质背书而取得的仅为质权,而非为仓储物的所有权。故而因质权人原因而致仓单丢失或者为其他第三人善意取得,就会使出质人受到损害,因此,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单的义务。至于后者,乃为债务人履行了到期债务之后,质权担保的目的既已实现,

  • 2021-11-29 80 人看过[合同常识] 仓单质押的法律效力如何?(五)

    四、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的效力 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发生效力,因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不无疑义。质押对人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质押合同的当事人,但在仓单质押似有不同。我们认为,仓单质押对仓储物的保管人亦发生效力,只是不如其对质权人和出质人那么强而已。仓单质押对保管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保管人负有见单即交付仓储物的义务。仓单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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