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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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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要误读“迟延履行违约金”

    案件事实 :   张某 2003年 1月 30日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于 2003年 6月 30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张某。如逾期交付商品房超过 30日,张某有权向开发商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应交付商品房之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并且开发商还应当向张某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迟延

  • 2021-11-29 4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相对于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不要式合同采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2021-11-29 71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有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物品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抵押物: 1、归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

  • 2021-11-29 6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签合同网上洽谈,货损后代理方免责吗?

    案情:A公司与B公司通过MSN洽谈委托一项仓储业务,敲定后B公司又委托给贾某。2007年8月,原告A公司因出口电器开关零件需要仓储服务,通过MSN与被告B公司进行洽谈,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A公司与B公司通过MSN洽谈委托一项仓储业务,敲定后B公司又委托给贾某。货物在贾某仓库里受损,A公司起诉要求B公司赔偿,贾某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三方间没有签订合同,原告只能

  • 2021-11-29 68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真正连带债务问题

    在实践中,存在着一种形式上象连带债务而实质上不是连带债务的债务,学术界一般把它叫做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于债权人负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其中一个债务人完全履行时,其他债务即因债权人目的的达到而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连带”性主要体现在数个债务标的为同一给付内容,各债务人均付全部给付义务;并且其余的债务人的债务将因其中

  • 2021-11-29 7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确认

      案情   原告:齐某   被告 :廊坊市木业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   被告: 赵某   被告:杜某(铁坨厂业主)   被告:文安县供电局   原告齐某系被告赵某所建的建筑队工人,2004年4月12日被告赵某与被告杜某签订转包协议,协议内容:杜某将所经营的铁坨厂承建的被告木业公司异型彩钢屋架上瓦工程转包给赵某。2004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木业公司安装异型彩钢

  • 2021-11-29 6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分析

    [案情]   张某和李某于2002年10月1日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自2003年3月12日起分居。2004年1月1日,李某回家看望儿子时,顺手拿走张某抽屉里一张10万元A银行定期存单,次日凭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将存单提前支取。张某遂起诉。   [几种观点]   1、李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A银行不承担责任,张某应向李某主张侵权

  • 2021-11-29 6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

    连带债务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债务因一次给付而归于消灭。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多数债务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且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从而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   由此可以看出,不真正连带债务与连带债务在如下几方面是相

  • 2021-11-29 62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承担与不再承担区别

    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原本就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不存在免除。〖此与无效保证合同联系在一起。〗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原来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再承担。〖此与有效保证合同联系在一起〗   【例如】 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

  • 2021-11-29 6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一般来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国家及法律尽可能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一般不予干预,由当事人自主约定,采取自愿的原则。但是,合同绝不仅仅是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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