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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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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6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免除

    一、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例如,打钻孔桩的时候,在20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

  • 2021-11-29 57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

    摘要:债法上按债的主体的数量将债划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以同一给付为内容。对于多数人之债的种类,一般分为不可分之债、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本文就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性质、效力、产生原因作以讨论。   关键词:债法 不可分之债 连带之债   一、不可分之债   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现行民法典将多数人之债的

  • 2021-11-29 7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

    不动产抵押设立要件主要包括:   ①抵押人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抵押人应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对抵押物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抵押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A、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 2021-11-29 72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动产抵押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依其性质可分为:   ①不动产;   ②不产的用益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典权等;   ③准动产。主要指车辆、船舶、航空器等;④动产。不动产抵押贷款则是指以不动产作抵押而发放的贷款。因为用益物权抵押与不动产抵押有极大共性,因此,本文所指不动产抵押贷款当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和用益物权抵押贷款。

  • 2021-11-29 65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签订

    一般来说,签订不动产抵押台同要经过审查、估价等程序。抵押物的审查可分为三个方面:抵押人主体资格审查、抵押物权属审查、抵押物的价值审查。如何确定抵押物的价值,是签订抵押合同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同题,如果抵押物价值小于或等于所担保债权的数额,在处分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可能不够清偿。   因此,抵押财产的准确评估直接关系到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评估过高则可能损害抵押

  • 2021-11-29 63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具代位权条件 诉讼请求被驳回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代位权纠纷案,原告主张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2004年7月2日,一家贸易公司与地帝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有效期至2005年年底。在此期间,双方业务关系频繁,而且没有进行结算。   2005年4月16日,贸易公司向太泰公司借款270万元作为流动资金用于与贸易公司经营业务,在贸易公司与太泰公司履

  • 2021-11-29 74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几种情形

    尽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但在审理涉及一般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中,保证人主张了先诉抗辩权时,法官还应判明其是否实际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就是一般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 2021-11-29 7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不交购房款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问题】不交购房款时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解答】 业主拖欠房款违反了他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开发商可以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追究业主的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由物业管理合同调整,如果业主按时支付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听从开发商的指使,擅自停水停电的行为,是违法的,受损业主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侵权损

  • 2021-11-29 66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

  • 2021-11-29 55 人看过[合同常识] 上海交行浦东支行代位权

    交通银行浦东支行A以上海浦东物资总公司B因借债合同一案。由上海第一中院判决生效,判决B偿还A992万元,由于B无财产为借口而执行中止,A发现上海外贸投资公司C系B的全资子公司并对B负2690万元债务,而B总怠于行使到期债务权而影响其债权实现,故代位起诉C要求偿还992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判C直接偿清A992万元,C不服上述,二审法院于2001年6月28号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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