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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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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51 人看过[合同常识] 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以第三人的履行行为为标的,故双方签订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人事先应当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债务人未征询第三人意见而签订合同,事后征得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也

  • 2021-11-29 146 人看过[合同常识] 第三人主张权利,保管人怎么办?

    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由于第三人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法院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

  • 2021-11-29 102 人看过[合同常识] 第三人不知情时权利如何行使?

    第三人不知情时委托人的权利以及第三人的选择相对人的权利分几种情况?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是在执行委托事务的,该项交易仅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当受托人向委托人履行交付货物或其他义务时,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这种情况实际上产生两个交易关系,即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根据规定,又分三种情况: 1、委托人以

  • 2021-11-29 133 人看过[合同常识]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行纪人承担责任吗?

    行纪合同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又有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委托人、行纪人、第三人。在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中,行纪人是作为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既然行纪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就必须自己直接对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从事买卖事务时,不论行纪人是否告诉第三人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或者第三人是否知道委托人

  • 2021-11-29 137 人看过[合同常识] 符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反诉被告怀疑反诉原告的履约能力而拒绝付款的性质问题,反诉被告德国WNC公司认为其行使的是合法的不安抗辩权,反诉原告珠海市新燃有限公司认为反诉被告缺乏确切证据证明反诉原告没有履约能力,其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因此有必要首先分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异时履行的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

  • 2021-11-29 141 人看过[合同常识] 符合哪些条件无权代理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无权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件包括:(1)须无权代理行为已经发生。这一点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无权代理行为人在实施所谓的代理行为是并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其二是无权代理行为人与第三人已经实施了民事行为,如果无权代理人仅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实施该行为,则不构成无权代理。(2)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不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 2021-11-29 134 人看过[合同常识] 租金迟交——不对 上门搬物——侵权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 2021-11-29 137 人看过[合同常识] 租金的诉讼时效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出租人因为诉讼时效已过而无法主张租金。这一方面因为出租人不知道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一年的特别诉讼时效,而以为诉讼时效是二年。另一方面,出租人常常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只要双方租赁关系仍存续,租金即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这是错误的。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租金的诉讼时效是按每一个支付周期分别计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

  • 2021-11-29 102 人看过[合同常识] 租赁租赁中如何对租赁物投保?

    由于融资租赁物的价值通常都比较大,为了减少风险,降低损失,当事人都会对租赁物进行投保。 在租赁物交付之前,应由出租人和供应商根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对标的物进行投保,通常约定是由出租人投保,因为一般情况下交付前的风险通常约定是由出租人承担的。在标的物交付后,通常是承租人以出租人的名义并负担费用对租赁标的物投保,出租人亦可自行投保,将投保费计入租赁费用并计入租金总额,由

  • 2021-11-29 131 人看过[合同常识] 租赁的房屋拆迁了该怎么办?

    房屋拆迁后,房屋租赁关系仍然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人不能以此为理由终止租赁合同,但由于以前的房屋被拆除了,所以承租人可以住在补偿安置的房屋里。 如果补偿安置的房屋和以前的房屋条件不一样,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租金。如果不符合原来的用途,承租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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