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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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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44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特定之债的概念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

  • 2021-11-29 123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特定之债的效力

    从特定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特定之债的特定。特定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能得到履行。因而特定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特定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特定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 人协商一致从数个给付中特定一个给付作为债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明确,特定之债即成为简单之债。 特定之债中,享有特定权的

  • 2021-11-29 128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

  • 2021-11-29 140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依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定。   区分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意义在于:其一,在特定之债,除非债务实施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

  • 2021-11-29 180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九条【所有权基本内容】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   通常认为,所有权是对物的支配权,这样讲是很抽象的,但准确地给所有权下定义则非常困难。外国和地区民法通常以规定所有权的内容的方式来说明所有权,有几种情形:一是作概括性规定,强调处分权。如德

  • 2021-11-29 132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返还】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返还】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释】本条是关于拾得遗失物返还的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有许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了拾得人的通知义务:(1)拾得并占有遗失物者,应立即通知遗失人或所有人或其他有权受领的人。(2)拾得

  • 2021-11-29 175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收到遗失物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处理,也有此立法例。例如,日本遗失物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了拾得物的处置:将物件提交给警察署长后,警察署长应将其返还给应接受返还者。如

  • 2021-11-29 153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规定。   首先,关于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处理,外国立法例及我国现有法律均有不少规定:   1.外国立法例

  • 2021-11-29 140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释】本条是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

  • 2021-11-29 131 人看过[合同常识]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从物随主物转让】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从物随主物转让的规定。   主物与从物的划分规则,是指在两个以上的物发生互相附着或者聚合而且在经济上发生密切的关联之后,当物上的权利发生变动时,为确定物的归属所适用的规则。物的主从关系的划分并非人为拟制,而是经济实践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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