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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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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28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特点

    拍卖的三个基本特点(或基本条件):   1.拍卖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买主。即凡拍卖表现为只有一个卖主(通常由拍卖机构充任)而有许多可能的买主,从而得以具备使后者相互之间能就其欲够的拍卖物品展开价格竞争的条件。   2.拍卖必须有不断变动的价格。即凡拍卖皆非卖主对拍卖物品固定标价待售或买卖双方就拍卖物品讨价还价成交,而是由买主以卖主当场公布的起始价为基准另行应报

  • 2021-11-29 122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和终止

    (一)拍卖法律关系的产生。法律关系的产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件和行为在当事人之间作用的结果,而引起拍卖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拍卖当事人缔结的合同。 1、拍卖委托合同。拍卖委托合同是指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实施一定的行为,并从委托人处获得报酬的协议。 虽然拍卖缔约方式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就缔结拍卖委托合同而言,一般还是采取谈判缔

  • 2021-11-29 125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标的怎样确定?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

  • 2021-11-29 139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标的再拍卖买受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根据这一规定,拍卖标的的再拍卖,是指买受人在拍卖成交后,不能按时支付价款,或者不愿

  • 2021-11-29 133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方式详解

    拍卖前,拍卖人必须对拍卖方式进行声明,以免产生纠纷。 目前常用方式主要为三种,为规范,三种方式的表述方式做统一格式如下: 1本物品采用递加限时拍卖: 起拍价: 元(若不设则为无底价起拍) 一口价: 元(可不设) 递加幅度: 元(必须填写) 终止时间: (终止时间出价有效,超过无效) 声 明:若买家违约,本人有权决定是否按由高至低顺序联系其余买家。 2本物品采用递加不限

  • 2021-11-29 131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方式小知识

    1、英格兰式拍卖 英格兰式拍卖亦称增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低向高依次递增直到以最高价(达到或超过底价)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增价拍卖是最古老并一直占统治地位的一个拍卖种类,在我国的拍卖活动中较为广泛采用。 2、荷兰式拍卖 荷兰式拍卖亦称减价拍卖,它是指拍卖标的的竞价由高到低依次递减直到第一个竞买人应价(达到或超过底价)时击槌成交的一种拍卖。 3 、有底价拍卖 有

  • 2021-11-29 123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有英格兰式拍卖、荷兰式拍卖、英格兰式与荷兰式相结合的拍卖方式。 英格兰拍卖也称“增价拍卖”或“低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标的的起叫价及最低增幅,竞买人以起叫价为起点,由低至高竞相应价,最后以最高竞价者以三次报价无人应价后,响槌成交。但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价。 荷兰式拍卖也称“降价拍卖”或“高估价拍卖”。是指在拍卖过程中,拍卖人宣布拍卖 标的的

  • 2021-11-29 118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委托谁?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2021-11-29 127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委托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常识]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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