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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32 人看过[经济常识] 再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1)对于再追索权的行使来说,其实质要件是被追索人履行追索义务,向追索人偿还了票据债务,并依法收回原汇票,从而使自己重新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 (2)在进行再追索时,也要求所依据的票据为完备且无瑕疵的票据,并且,对再追索的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期间,应属尚未届满。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

  • 2021-11-29 121 人看过[经济常识] 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如何认定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摆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前的一个永久性课题,“以所知谋所利”近乎人情,但却严重侵蚀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公平基础。随着“道”和“魔”关系的此涨彼消、此消彼涨,各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都在因循一定脉络演进发展。无论如何,业界普遍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着史诗般波澜壮阔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并购重组、业绩改善大戏的时点,对内幕交易认定给出更细致、更统一的标准

  • 2021-11-29 8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兼营免税与应税产品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 2021-11-29 126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典当融资也可以

    典当融资也可以 如果下家已经找好,付清按揭款后的买卖过程不会很长,业内人士建议也可找典当行融资。与银行相比,到典当行融资的特点是速度快、手续简便、抵押物范围广,用途只要合法就行,不过费率较高。 据中财典当行负责人介绍,现值100万元的住房可典到当金50万元,想节省费用的话,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也可改为双方协商确定,费用分综合服务费(月率 2%)和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其他几种拍卖的方式

    标准增量式拍卖:是一种拍卖标的数量远大于单个竞买人的需求量而采取的一种拍卖方式(此拍卖方式非常适合大宗积压物资的拍卖活动)。卖方为拍卖标的设计一个需求量与成交价格的关系曲线。竞买人提交所需标的的数量之后,如果接受卖方根据他的数量而报出的成交价即可成为买受人。 速胜式拍卖:是增价式拍卖的一种变体。拍卖标的物的竞价也是按照竞价阶梯由低到高、依次递增,不同的是,当某个

  • 2021-11-29 116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验收、损害赔偿和运费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关于验收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0条的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运输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验收期限;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如果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则应视为承运人已经按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验收、损害赔偿和运费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1.关于验收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0条的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运输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验收期限;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如果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则应视为

  • 2021-11-29 12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转质权的渊源

    对是否允许转质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当允许转质,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保全债权的双重功能,质权人因质权的设定而投入的融资,有通过转质再度流动的可能性,转质具有促进金融流通的经济机能。动产质权在现代社会中本身就存在着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的缺陷,如果承认转质,就可以使物再次发挥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有助于促使物的价值实现的最大化。就转质本身而言,对债务人、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并无

  • 2021-11-29 12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将产生两种情况,一是质权因其所担保的债权受清偿或者其他原因的发生而消灭;一是债务未受清偿。根据这两种不同情况本条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质物返还或者实现质权。质押担保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清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违约时,质权人有权将占有的质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优先受偿。   一、质物返还   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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