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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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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致其损害

    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关于恶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各国立法均无异议;但关于善意占有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些争论。外国的立法多规定,善意占有人对被占有物因使用而发生的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阅国外立法例,有明确规定善意占有人不担责任的为瑞士,其民法典第938条规定:(1)物的善意占有人,依其被推定的权利得使用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拖航的干拖问题

    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并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一种法律行为(此种拖带不包括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所谓的承拖方是指用其自有船舶或租用的船舶为他人提供海上拖航服务并收取拖航费用的人;被拖方是拖航合同项下的被拖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被拖物则是指驳船或其他无动力的船舶、钻井平台、浮船坞、浮码头等海上装置以及失

  • 2021-11-29 12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抵押财产转让的规定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

  • 2021-11-29 12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

    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第二,是本条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包括:(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用益物权,法律规定该用益物权可以抵押。比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抵押财产孳息的规定

    抵押财产的孳息,是指由抵押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蕈息指物依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土地上生长的庄稼、树木结的果实、牲畜产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有权收取的租金、贷款人依法所得的利息。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仍由抵押人行使,因抵押财产的使用而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财产灭失的,抵押权消灭。那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抵押权应当一直存续下去还是应当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呢?这是本法要解决的问题。   本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现就其中四种主要意见作一介绍:

  • 2021-11-29 112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抵押权基本权利的规定

    抵押担保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而建立和完善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经费由国家拨付,产品由国家调配,银行按照国家指令贷款,企业和银行都不必考虑经营的风险,担保制度没有生存的土壤。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企业和银行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能否获得发展资金,银行能否将贷出的款项如数收回,逐渐成为他们关注的大事。银行等金融部门为了减少信贷风险,越来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实现留置权

    关于留置权的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有所不同。瑞士民法典第898条第l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经事先通知债务人,得变卖留置物。但此规定仅限于债权人未得到充分担保的情形。”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6条规定:“债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者,得定六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通知债务人,声明如不于其期限内为清偿时,即就其留置物取偿。债务人不于前项期限内为清偿

  • 2021-11-29 10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婴儿体幼需要照顾可否引起仲裁时效中止

    正方观点:可以,婴儿体幼需要母亲照顾,属人之常情,客观上原告无法及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因此应当认定这段期间仲裁时效中止。   反方观点:不可以,婴儿体幼属于客观情况,但该客观情况不是不可以克复的,因此并不足以引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止。   案情简介:   张某原是北京市一家幼儿园的教师,老家在广东省某市。2006年,张某怀孕,预产期临近,向学校提出休

  • 2021-11-29 116 人看过[经济常识] 关于失掉业务提成错过仲裁时效

    南岸区法院刚刚判决生效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一名销售员两个年度的业务提成产生了两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头年的提成因未及时追讨,被认定超过仲裁时效。次年的提成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能,判该单位支付这笔提成。   该院民三庭庭长曹庭中称,张先生于2002年3月应聘到南岸区一家建材企业担任销售员,双方在合同上约定,货款到位后,公司按6.5%进行销售提成。2004年2月张离职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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