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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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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8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是指什么?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他们或者给予了公司贷款,或者为公司提供了存货物资和设备。作为债权人,他们最关心的莫过于是否能及时获取贷款本息和收到货款。

  • 2021-11-29 120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

    在代位权诉讼开始后,特别是债务人没有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有权与次债务人和解,争议颇多。   反对债权人有和解权的主要理由是:和解往往意味着原告作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的让步会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所以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按原有的理论通说,代位权诉讼的原告胜诉后,次债务人仍应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 2021-11-29 11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提出申请破产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这里,法律对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只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申请的情况下,破产原因的事实构成只有一项。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属于企业内部情况,债权人通常无法确知,因而

  • 2021-11-29 117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如何审查?

    此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有人认为,债权人在提起这类诉讼时,只有提供其债权的合法是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的债权。   小编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诉法》)关于起诉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对证据作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证据,符合《民诉法》有关受理案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所有债权都需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

  • 2021-11-29 119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有哪些?

    1、各国破产法中的一般规定。   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目的在于通过债权人的共同意思表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破产法对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一般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规定:   一是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人委员会有权聘请中介机构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有权查阅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会计账簿和资料等;   二是审查债权,作为最终受偿的基础;   三是讨论通

  • 2021-11-29 123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法定权利,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是其依合同占有的与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的动产。   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只能在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 2021-11-29 115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如何对下落不明债务人追债?

    第一条途径: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条途径:债权人在诉

  • 2021-11-29 12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哪些?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其整体利益的决议机构,从理论上讲,所有的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实际上就是其活动的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一、调查债权。   经过破产程序,首先要对各种债权进行清理调查,因此调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最主要的任务。所有债权的性质和数额只有经债权人会议调查后才能确定。  

  • 2021-11-29 114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此,应作如下理解:   代位行使的权利,以非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为限,债务人的人身权和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不得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大致有:(1)基于身份

  • 2021-11-29 118 人看过[经济常识] 债务风险种类

    1、诉讼时效风险。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示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第136条规定对延付或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的产品而未予声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等进行索赔,时效均为1年。对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索赔,时效为60~180天等。   2、债务人破产风险。   3、债务人解体风险。如债务人在解散或被撤销时已无财产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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