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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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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3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交通事故调解书注意事项

    事故经过的叙述要简要明了,线索清晰,事故的后果要书写明确,对人员的死、伤、财产的损毁表述要客观、准确。   事故责任认定要科学、合理,认定的依据与认定责任要因果相关,互为关联,严密无间,顺理成章。   协议内容要条理清晰,易于履行;款额用汉字大写数码,偿付款额涉及两个以上项目的要写明合计数额。用语贵在精要恰切,不能含糊不清,似是而非。   调解中,如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中华人

  • 2021-11-29 121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交强险过期会怎么处罚

    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 过期了,赶快续保险,只要脱保的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照样可以享受优惠。 按照我国交通法规定,车主不投保交强险被查出后,将按保费双倍罚款,补上交强险,并扣留车辆。交警对刘畅的处罚合法合情合理。现在的车主因为工作忙,忘记交强险日期的人不在少数,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要求续保的就更少了。

  • 2021-11-29 126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二审法院改判或驳回上诉的,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 2021-11-29 121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二审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如何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维持原判。对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刑事案件量刑适当的原审有罪判决和正确的原审无罪判决,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有两种情况:(1)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

  • 2021-11-29 113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事实收养问题

    事实收养在农村十分普遍,由于出国留学等原因,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亲属公证常涉及事实收养问题,规范此类公证很有必要。 张原与陈雪夫妇于1990年5月1日抱养一男孩(生父母不祥),取命张晓,从此他们共同生活,由张、陈夫妇对张晓承担监护之责,并互相以父母子女称呼。1991年12月张晓以张、陈夫妇之子的名义报了户口,其出生日期为1990年4月8日。张、陈夫妇现在英国,张

  • 2021-11-29 119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事实收养的解除条件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收养法》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由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要求: 一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

  • 2021-11-29 123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事实收养的特征及原因

    所谓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1、收养弃婴。2、收养孤儿。3、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5、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6、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7、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分析上述情形

  • 2021-11-29 124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事实收养的条件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4)未

  •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事实收养应具备的条件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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