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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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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116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的权限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

  • 2021-11-29 122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1、精神奖励:给予公务员荣誉方面的奖励,通过满足公务员精神需求的方式来调动公务员积极性的一种手段。包括嘉奖、记功、颁发奖章、授予荣誉称号、口头表扬等多种形式。 2、物质奖励:给予公务员的物质方面的鼓励,如发奖金、奖品、晋升工资等。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 2021-11-29 111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奖励的撤销,是指公务员获得奖励以后,因出现法定事由,而由有权机关取消其奖励的一种法律行为。撤销奖励的法定事由包括:1.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2.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3.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撤销公务员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特殊情况下原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公务员的奖励。公务员的奖励被撤销后,奖励审批

  • 2021-11-29 11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的情形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

  • 2021-11-29 12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条件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起模范作用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5、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6、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7、同

  • 2021-11-29 113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豫人[2008]103号)精神,公务员奖金标准为:(一)嘉奖,奖金数额为800元; (二)记三等功,奖金数额为1500元; (三)记二等功,奖金数额为3000元; (四)记一等功,奖金数额为6000元; (五)授予荣誉称号,奖金数额为1000

  • 2021-11-29 11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奖励原则

    公务员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依据公务员的现实表现,对公务员实施的奖励。 奖励原则: 1、公平合理、奖励得当原则:是指在一个单位内,或一个可以比较的范围内,奖励标准要一致,不能因人的家庭背景、地位以及与领导者关系等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奖励及时、注重实效的原则:奖励要注重实效,就是要求重视奖励的社会效果,奖励要达到表彰先进,调动公务员

  • 2021-11-29 125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处罚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

  • 2021-11-29 108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培训有哪些种类?

    公务员培训分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其中,职前培训就是初任培训,在职培训分为三类: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一、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但尚未正式任职的公务员所进行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是新录用人员拟任职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素质,目的是要使这些新录用的公务员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其即将从事的工作内容和

  • 2021-11-29 111 人看过[诉讼常识]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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