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资讯 相关知识
2024-04-18 182 人看过[法律资讯] 刑事谅解书有什么作用
刑事谅解书有什么作用 刑事谅解书是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那么刑事谅解书有什么作用?下面大家就随无罪辩护网一起了解一下。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
2024-04-18 176 人看过[法律资讯] 刑法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区别
刑法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区别 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1998年8月7日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
2024-04-18 166 人看过[法律资讯] 挪用资金案无罪案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挪用资金案无罪案例,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额较大 案例一:宋某挪用资金案((2000)薛刑初字第37号)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为掩盖挪用现金50万元的真相,采取多付款少记账及空加的方法,将现金日记账与总账转平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告人挪出的50万元,除3000元结转99年度外,其余均用于本单位支出,所获利息1330元被告人辩称用于支付单位人员
2024-04-18 194 人看过[法律资讯]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无罪裁判案例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无罪裁判案例 案例:吴某兰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对“犯意诱发型”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04号 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应当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
2024-04-18 189 人看过[法律资讯] 假释是否属于监外执行
假释是否属于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 假释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024-04-18 164 人看过[法律资讯] 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不起诉决定
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例,不起诉决定 案例: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义检刑不诉〔2021〕20675号) 简要案情: 蒋某某经营的义乌市某甲有限公司从晋城市某乙纺织有限公司、晋城市某丙纺织有限公司虚开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涉及税额320945.46元人民币。 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
2024-04-18 146 人看过[法律资讯] 刘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对于收购死体的认定
刘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对于收购死体的认定 案例:刘某军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97号 【裁判理由】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利的成品与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如果能
2024-04-18 85 人看过[法律资讯] 青黄岛检刑诉[2022]19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案件概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刑诉[202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火犯诈骗罪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火经陈
2024-04-18 127 人看过[法律资讯] 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怎么判刑?
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怎么判刑?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8日20时08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浙AC****的轻型普通货车沿某市仙霞镇叶杨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叶杨路0KM+100M路段时,被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9.2mg/100ml。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4-04-18 137 人看过[法律资讯]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 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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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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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08-16 10:26:24
姚格丽提问
07-22 06:50:30
李国涛提问
09-21 14:16:11
提问
06-15 16:56:30
王律师,我现在因销售伪劣产品在取保候审阶段,我想咨询你一些问题,我加您微信了,您能通过一下吗,还有请您作为辩护人费用是怎么收取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