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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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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6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的义务

    1、支付保管费和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2、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由于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保管物本身的性质或者瑕疵使保管人受到损害的,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保管人于合同成立时已知或应知保管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情况下,寄存人得免

  • 2021-11-29 78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哪些权利?

    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寄存人。”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

  • 2021-11-29 8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需要做哪些?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不得转

  • 2021-11-29 78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保管义务,因保管人没有认真履行保管义务而导致被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

  • 2021-11-29 9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应履行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369条规定,妥善保管保管物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为此,保管人应: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2021-11-29 8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享有哪些权利?

    1、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保管人的权利即寄存人的义务,关于收取保管费的权利参见寄存人义务的有关部分及《合同法》第366条、第380条的规定。 2、保管人的留置权 在有偿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主要义务,但是支付其他费用,无论对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利益预先垫付的。其他费用是指为维

  • 2021-11-29 7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有哪些区别?

    虽然保管合同与委托合同都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合同的标的都是服务,但也存在着区别。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也称寄存合同,指保管人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并在一定时期或一段时间后归还原物,寄存人按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或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合同。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仅限于保管物品的保管行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为保管以

  • 2021-11-29 84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人能否使用保管物?

    保管人负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但不具有此共性的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不适用该原则。消费保管是保管人保管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保管人在接受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后,依双方的约定,该货币或者其他可代替物的所有权移转给保

  • 2021-11-29 7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人接受被保管的财物后,是否必须给付保管凭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但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也可以不给付保管凭证。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

  • 2021-11-29 7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管人应如何提存仓储物?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所谓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 提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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