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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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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相关知识

  • 2021-11-29 78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险代位权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或分歧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裁判机关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对此,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争议不大。保险代位权从一开始确立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争论不断,争议集中在代位权适用的范围条款以及其与保险金额限制条款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形。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代位权的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该类条款并非无条件适

  • 2021-11-29 75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险代位制度的立法不当及制度重构

    保险代位制度的设立,为保障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以及防止第三人脱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实力已相当雄厚,此时保险代位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无遗,保险代位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保险代位权具有不当性,不仅仅因为它的存在缺乏理论基础,而且还因为它常常带来许多不利的后果。   一、保险代位权法定性质疑

  • 2021-11-29 77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险人对第三人不享有代位权

    案情   1998年5月,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公司)起诉要求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酒店)赔偿其车辆被窃后车辆价值损失人民币65万元及车辆其他损失(附加费等)人民币143260.95元。1998年7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代位紫江公司行使追偿权,要求汤臣酒店赔偿其已理赔的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9.

  • 2021-11-29 7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责任的免除情形

    在有效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会发生保证人免责的情形,这对债权人有效地主张债权显得特别重要。保证人免除或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共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依民法原理,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债务。但债务的转让,使主合同的主体发生了

  • 2021-11-29 6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责任承担的方式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

  • 2021-11-29 7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责任与共同担保

    在同一债权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属于共同担保。《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

  • 2021-11-29 79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

  • 2021-11-29 81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在连

  • 2021-11-29 78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担保有哪些特点?

    保证担保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3.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 2021-11-29 70 人看过[法律常识] 保证合同的风险防范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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